第一章 迦太基(第5/8頁)

百人裁判

但元老和行政官隸屬於百零四人團(采其整數,曰百人團),或百人裁判,這乃是迦太基人寡頭政治的堡壘。在迦太基的原始體制中並無此種結構,它像斯巴達的民選五長官一樣,是起於貴族對政府中的專制分子所做的反抗。由於行政人員的貪汙腐敗,以及少數分子形成最高單位,迦太基單獨一個家庭——馬戈家族的,在財富與軍事聲望上均淩駕其他家族——在平時與戰時均意圖將迦太基舉國大權獨攬。大約在羅馬十人執政團的時期,迦太基人乃改變政體,指定百人團。就我們所知,有檢察員之職位者,有資格列為裁判,但候選人得經五人會(Pentarchies)之甄選;裁判雖年年改選,長期甚至終身連任卻為常事;為此,希臘人和羅馬人稱之為“元老”。其行事細節雖為吾人不知,但吾人知之甚確者則為裁判庭為寡頭組織,由原任之貴族會員選舉之;這件事可由一個孤立而能呈現其性質的實例證明之,即迦太基的裁判浴池系在公民的公共浴池之上方。這些人原先可能是政治仲裁人,在情況需要時,召詢“總裁判”和元老,而主要是在將軍卸任時召詢將軍,令其述職,甚至隨意處以死刑,而其手法則殊為殘忍。當然,在這種例子中,也和其他行政官員隸屬於其他單位的控制一樣,權力由被控制者手上轉移到控制者手上;我們不難了解,後者如何幹預一切行政(例如元老先把重要消息告知總裁判,然後再告知人民),另一方面,內部的控制又何等令人生畏,因為它執行賞罰,因而阻礙了迦太基的政治家與將軍的行動。

平民

迦太基的人民,盡管不像斯巴達的一樣,對國事全然限於消極態度,但影響力也非常輕微。在元老的選舉上,公開的腐敗已成為定規;將軍的提名會征詢人民意見,但那只是在由元老會議任命之後才做的樣子;其他的問題也是在元老會議認為合宜或不合宜之後才告知人民。發揮司法功能的“國民會議”是迦太基人從沒有想到過的。公民的無能可能主要是由政治結構造成;在迦太基的組織法中曾提到“群眾協會”,這類似於斯巴達的Pheiditia,可能是寡頭政治下的基爾特(guilds,行會、協會)。另外甚至還提到“自由民”與“勞工”的區別,使我們可以推論後者必然地位甚低,或許近於奴隸。

政府特征

從數種元素綜觀,迦太基的政府顯然是資本家的政府;這也是迦太基這樣的社會中自然會產生的結果,因為這個社會沒有富裕的中間階級,只有無產而勉強維生的眾民和大商人、大農場主與貴族統治者。求財致富的政體敗壞了貴族,卻以屬民為其犧牲,派遣貴族為附屬社團的稅務員與總督——腐敗的寡頭政治不變的特征——在迦太基是屢見不鮮的。亞裏士多德認為這是迦太基政體得以持久的主因。直到這時,不論從上方或下方,都尚未發生可值一提的革命。群眾一直沒有領袖,因為執行統治的寡頭能夠將一切有野心或有能力的貴族收買,以選舉的賄賂或其他方式,讓他們吃到桌子上掉下來的剩渣。確實,在這樣的政府下必然會產生傾向民主的反對力量;但在第一次迦太基之戰時,這種傾向尚十分無力。此後一段時期,部分由於戰敗所致,其政治影響力開始擴大,比同一時期羅馬的民主勢力成長得更為迅速;人民集會開始對政治問題做最後的決定,打破了迦太基的寡頭政治的全能態勢。在第二次迦太基之戰結束之際,由漢尼拔建議,百人議會的議員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年,由此才導入了完全的民主,而這個,在迦太基當時現存的環境下,乃是唯一可以獲救的辦法——設若仍有時間可以獲救。這個辦法受到強烈的愛國心與改革的熱情支持,但無可否認,其社會根基卻早已腐爛。在見聞廣博的希臘人看來,此時的迦太基人有如亞歷山大時期的人民,完全是烏合之眾,也因此無能為力;那麽,我們可以問,迦太基的革命又能產生什麽好處呢?因為迦太基人自己就是革命之所由起的原因。

迦太基的力量與資本

就金融方面而言,不論從任何角度觀察,迦太基都在古代國家位居第一。在伯羅奔尼撒戰爭時代,由希臘最早的史學家們證言,迦太基的財力優於希臘所有國家,其國家之歲入可以比之於“大王”的歲入;波利比烏斯稱它為世間最富之城。迦太基人經營農業之得宜(也和後來的羅馬一樣,將軍與政治家均參與實施與教育)可以證之於迦太基人馬戈的農業論文,此論文後來被希臘與羅馬農人視之為合理耕植之基本法典,不但譯為希臘文,也由羅馬元老院下令編為拉丁本,由官方向意大利地主推薦。腓尼基人的務農與處理資本,有密切關系;腓尼基人務農的首要格言便是“永不可取得超乎能夠徹底耕種之地”。利比亞由於遊牧農耕,在馬、牛、綿羊與山羊的繁殖上可能超過當時任何國家——這是波利比烏斯做過證言的——這使迦太基人得到極大的利益。在土地的耕作上,迦太基人固為羅馬人之師,在屬民的利用上可能也是。由於這方面的技巧,迦太基人間接地收到“歐洲最佳部分”和北非最富省份的稅收。迦太基視之為光榮事業的商務,以及船運與制造業,則一年一度為那裏的定居者帶來黃金的豐收。此外,如我們已經說過的,迦太基人不但日漸獨占了西地中海的國際商務,而且連內陸的也加以操縱;東方與西方的運輸業越來越集中於迦太基這一個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