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查田運動:理念、策略與現實(第2/11頁)

1933年6月,蘇維埃中央政府發出《關於查田運動的訓令》,接著召開中央蘇區八縣區以上蘇維埃負責人查田運動大會,查田運動在中央蘇區迅速集中開展。作為一場階級革命中的階級運動,對階級關系作出判斷為其題中應有之義。查田運動以清理階級關系為發動理由,其對蘇區農村階級關系邏輯上必然是緊張和嚴重的,運動中下發的文件作出結論,指出蘇區雖然經過土地革命,但仍然存在著地主富農的強大勢力,而這些勢力的具體體現又主要是“那些冒稱中農貧農分得土地的地主富農分子”,[201]需要在運動中加以摧毀。毛澤東也強調:“查田運動是一個劇烈的殘酷的階級鬥爭,必須發動最廣大群眾熱烈起來參加鬥爭形成群眾運動,才能保障階級路線的正確執行,才能達到消滅封建殘余勢力的目的。一切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工作方式,是查田運動最大的敵人。查田運動的群眾工作,主要是講階級,通過階級,沒收分配,及對工會貧農團的正確領導等。”[202]

事實上,查田運動推開後,打擊中農立即成為現實。查田運動前,經過數年革命的中央蘇區對地主、富農的清查是比較徹底的。當時蘇區擁有較多土地的地主、富農占總人口數的7%~8%,查田運動前中央蘇區清查出來的地主、富農人口數占到總人口的7%左右,[203]這一比例和後來得出的全國範圍8%左右比,尚屬正常,考慮到中央蘇區地主富農經濟不發達,其實這一數字本身或許已不無偏高。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領導人主觀認定蘇區農村中還存在未發現的大量地主、富農,要求深挖隱藏的地主、富農,各地為完成中央要求不得不盡力尋找靶子,以避免被扣上機會主義、動搖妥協的帽子,這就不可避免地使許多貧中農尤其是中農成為所謂“隱藏的地主、富農分子”。而且查田運動大規模鋪開後,相應的階級劃分這樣一個十分關鍵的配套政策卻沒有跟上。在缺乏具體標準時,普通農民區分成分最直觀的感受就是生活水平的高低,這種認識在中共各級幹部中間也或多或少存在,因此,農村相對生活較好的中農極易成為打擊對象。瑞金踏迳區采取普遍清查的辦法,“查得一部分中農恐慌逃跑,躲到山上”。[204]“有的地方普遍查田,甚至有專門查中農的,說中農中最容易躲藏富農(如會昌的某處),瑞金每個區都發生把中農或富裕中農當富農打的事情……有三個區發生中農上山。”[205]

作為階級鬥爭的一個部分,查田運動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主觀認定以政治正確的姿態強行進入現實,使實際執行者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在政治正確氣氛影響下,很多幹部為避免犯錯誤,主持評定成分時多就高不就低:“查田查階級方式,往往是開大會,提出名單來問群眾某人是否地富、某人是否‘AB團’,叫群眾舉手。如果群眾不舉手,便說群眾與反革命或地富妥協,於是群眾害怕,只好大家舉手。因此群眾很怕我們,離開我們。”[206]閩西甚至“有因爭論階級而槍斃貧農的事件發生”。[207]而貧農為在運動中獲取利益,也願意將生活較好者定高成分,有時,群眾的主張甚至會局部主導運動的氣氛。

在多種因素共同作用下,各地高定成分現象相當突出,不僅是中農,甚至貧農、工人也被作為打擊對象:“一人在革命前若幹年甚至十幾年請過長工的,也把他當作富農”;“把稍為放點債,收點租,而大部分靠出賣勞動力為一家生活來源的工人當地主打”;“建寧的城市、裏心、安仁等區,共計中農、貧農被誤打成土豪的有五十余家,還有一個工人被打成土豪的”。[208]任職於保衛局的童小鵬回憶,其“家庭出身是貧農,但一九三三年因‘左’傾錯誤政策錯打成地主、富農,後雖經糾正,但父兄因流離而死亡”。[209]隨意拔高成分的情狀,正如於都河豐區委組織部長抱怨的:“工作團是私打地主,將來有一碗吃的人都會被打為地主的。”[210]

查田運動開展後的三個月內,中央蘇區查出所謂的漏劃地主6988戶、富農6638戶。其中,瑞金6~7月間查出地主608戶,富農669戶,收回土地60591擔。石城共查出地主94戶、富農179戶,收回冒充中農、貧農的地主、富農的土地11200多畝;查出混進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所謂地主23人、富農31人、反革命5人。[211]這些被中共中央領導人作為查田運動的成果,也由此證明查田運動的必要性。但是細細檢證這些成果,卻未必那麽經得起推敲。

根據毛澤東30年代初在中央蘇區所做多次調查,當時人均擁有6~10擔谷田僅為夠吃的標準,[212]實際生活相當於中農的水平。但在查田運動中,人均擁有9擔田、每年需租進田地耕種的家庭也被定為地主。[213]以1933年7、8、9三個月中央蘇區查出地主6988家、富農6638家,收回土地317539擔計,[214]由於實行“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政策,這實際即為新查出地主的全部土地及富農多余土地之和。以兩個數字相衡量,考慮到其他因素,這些所謂的地主每家擁有土地平均約30余擔,人均擁地不足10擔,僅在溫飽線上。同一時期,公略縣查出地主381家(家庭總人口1181人),沒收地主土地5168擔,[215]新查出的地主家庭每人平均占地也只有10擔左右。在這些人中,不乏喪失勞力或因各種原因被迫請人耕種,結果被定為地主者,甚至有紅軍家屬因請人耕種而被定為地主者。福建汀州在查田運動中就有沒收“工人、雇農、紅軍家屬財產”[216]的情況。有些地區確定成分時,“拿剝削的種數,去分別地主與富農的成份。三種剝削的叫做地主,兩種剝削的叫做富農。比如請了長工,收租,又放了債,則不管他家裏有幾人勞動,總之他就是地主了。”[217]湘贛省“有一個貧農,查成分查了人家七代,結果被錯劃為地主”。[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