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力的挖掘(第4/5頁)

中共在農業合作上的努力體現出其認真做事的勁頭和卓越的組織能力,這確實是能夠發揮其長處的領域。蘇維埃時期,政權對社會的組織和控制達到了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程度,大部分的經濟活動被納入到黨和政府的指導之中,這使蘇維埃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對於解決勞動互助、農具和耕牛合作這樣的具體問題,應該是舉重若輕,為戰爭資源的汲取也作出了巨大貢獻。相對而言,涉及商業經營領域的合作機構,處理起來就不像在農業合作領域那樣得心應手。

營業性的合作社,原則上應為自願組合的經濟實體,毛澤東記載的長岡鄉合作社運作情況應為其中的範例:

村社、鄉社時,社員及紅屬買貨,每千文減五十,即百分之五。非社員不減,但照市價實際上便宜些,一串錢貨便宜二十文上下,即百分之二……區社去年九月至今年三月(半年),四百多元本錢賺了六百多元,以百分之五十為公積金,百分之十為營業者及管理委員、審查委員的獎勵金,百分之十為文化教育費(為俱樂部、學校及紅屬兒童買紙筆),百分之三十分紅。為了增發紅利,鼓勵社員,臨時將教育費取消(以後應該恢復),共分紅百分之四十,每人分了一串錢。分紅時,清算賬目,懸榜公告。[133]

遺憾的是,能夠達到長岡鄉這樣運作狀態的並不多。在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像蘇維埃這樣擁有強大控制力且承擔著為社會主義準備發展條件責任的政權,面對著商業精神和經營能力均十分缺乏的社會現實,政府推動之手仍然非常明顯:

有許多合作社向來不舉行社員大會,他們未曾以社員為合作社的主體。許多地方合作社的同志都回答我們,認區委區蘇是他們的上級機關,因此,像汀州市糧食合作社就根本忘記了自己的社員,合作社的監察委員會竟不由社員所選舉,而由風馬牛不相關的其它組織(當然在某種意義上),如工會、政府、列寧書局等委派代表來組織。[134]

政治力的推動的確促進了合作社的發展,表現出高效率的一面,但滋生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按照當時中共領導人的解釋,合作社“應該是在經濟戰線上反對投機商人與富農的剝削,打破敵人封鎖的生力軍”,[135]是階級鬥爭在經濟戰線上的反映。因此,中共對合作社給予了資源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消費合作社,被賦予“便利工農群眾賤價購買日常所用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機商人之操縱”[136]的任務,其結果,在合作社發展較好地區,實際上取代商人成為農村商品供給的主要來源。以興國為例,1933~1934年,“全縣合作社的營業(包括進出貨),十一十二兩月為十一萬二千元,一二兩月為十二萬二千元,這就是說,每月平均有三萬元以上的商品,是經過了消費合作社的系統,供給興國群眾的消費者”。[137]對於當時只剩17萬人口的興國而言,每月3萬元的商品供應,全年即為36萬元,合作社人均供應兩元多商品。根據1930年代的調查,江西新淦謙益村870余人,每年的農業用品和生活用品購買總量約3200余元,[138]每人均攤約3.68元。考慮到謙益村地處平原,未受到戰爭嚴重影響,生活相對安定,基數要高一些,興國兩元多的商品供應意味著合作社幾乎已經包攬了該縣的商品供應。[139]事實上,毛澤東在上杭才溪鄉的調查就發現,這裏“賣‘外貨’的私人商店,除一家江西人開的藥店外,全區絕跡(逐漸削弱至此),只圩日有個把子私人賣鹽的,但土產如豆腐等,私人賣的還有”。[140]所以,正如當時報告所指出的,中央蘇區的合作社“極大多數不是發展蘇區經濟,便利工農群眾,而是一部分群眾集股的商店,大多數是政府沒收的店子或出資辦的。實際上都是壟斷市場圖謀賺錢,根本違犯了合作社組織的原則與作用”。[141]

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控制地位,固然達到了打擊所謂投機商人賺取利潤,保護資源不使外流的目的,但當合作社取得壟斷地位後,一個沒有競爭的市場使得合作社掌握著絕對的定價權,其追逐利潤的投機程度甚至超過原來的商人。當時的文章披露:“全總的合作社,以二角錢的股本在半年余得三倍的利潤,瑞金縣總社以一萬元資本在三月內獲利五千元,興國合作社每月能獲利五千元以上。”[142]興國上社區合作社從1932年9月至1933年3月半年時間內,四百多元本錢賺了六百多元。[143]這樣驚人的盈余是一般的商業利潤不可想象的。當時《鬥爭》發表的文章批評:“合作社的商品價格,常時隨商人價格而高低,而且有些合作社,竟把價格規定得與市上相差無幾,甚至相等。”[144]如果僅僅只是這樣的話,無法解釋合作社如何能夠獲取這樣的暴利,在一般商業利潤難以超過10%情況下,即使其商品流通十分暢捷,也難以想象半年可以獲得三倍的利潤。有理由認為,合作社在某些貨品上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取了超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