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力的挖掘(第2/5頁)

應該說,從原則上看,蘇區對私營工商業一直采取了保護和獎勵政策。1929年3月,紅四軍在汀州發布《告商人及知識分子》,明確宣布:“共產黨對城市的政策是:取消苛稅雜稅,保護商人貿易。在革命時候對商人酌量籌款供給軍需,但不準派到小商人身上……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資產階級的財物,一概不沒收。”1930年3月,閩西蘇維埃政府頒布《商人條例》規定:“商人遵照政府決議案及一切法令,照章繳納所得稅者,政府予以保護,不準任何人侵害。”“所有武裝團體,不得借口逮捕犯人,騷擾商店。”[115]1931年8月,閩西蘇維埃政府針對杭武第六區發生擅將商人貨物拘押、拍賣事件發布《允許商人自由貿易問題》的通知,嚴厲告誡不要實行自我封鎖的“自殺政策”,指出:

商人雖是剝削分子,但在這土地革命時期中,是以鏟除封建剝削為主要任務,對於商人,當然不能夠照對豪紳地主一樣加以打擊,所以無論何種商人,只要他在不違反蘇維埃法令(如勞動法,土地法等),不勾結敵人作反革命,不操縱與壟斷經濟,蘇維埃政府是允許商人在蘇區內營業自由的。

通知強調這種隨意拘捕商人、沒收商品的行為,“不但給敵人以造謠破壞的機會,而且各地商人勢必都不敢到蘇區內營業,油鹽布匹都沒有買,是不待敵人來封鎖我們,而我們先自己封鎖自己,這就是叫做‘自殺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認識到:“經濟政策中的‘自由貿易’是目前一個很關重要、很要注意的問題,無論赤色白色區商人我們絕對不要隨便去打擊他!”[116]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蘇維埃政權對商業貿易的維護態度,另一方面也顯露出以社會主義為發展方向的蘇維埃各方在執行這一政策時的抵觸。事實上,由於商人被認為是剝削分子乃至敵對階層,對於基層政權而言,他們很難分清楚其與地主間的區別,而籌集款項和物質資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擊商人成為現實。所以,在蘇維埃的商人理論和實際執行之間有一個很大的落差,蘇區商業一度陷入極度蕭條的境地。

中共大批幹部進入中央蘇區後,循著正規化、長期化的思路,對維護蘇區經濟的活力給予較多重視。1932年1月,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頒布《工商業投資暫行條例》,“以鼓勵私人資本的投資”。條例規定:“凡遵(守)蘇維埃一切法令,實行勞動法,並依照蘇維埃政府所頒布之稅則,完納國稅的條件下,得允許私人資本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內自由投資經營工商業。”“無論國家的企業、礦山、森林等和私人的產業,均可投資經營或承租承辦,但須由雙方協商訂立租借合同,向當地蘇維埃政府登記,但蘇維埃政府對於所訂合同,認為與政府所頒布的法令和條件相違反時,有修改和停止該合同之權。”[117]為發展蘇區的社會經濟,充裕蘇區的經濟實力,蘇維埃政府除鼓勵私人投資外,還於1932年8月頒布《礦產開采權出租辦法》、《店房沒收和租借條例》,規定私人資本可以向蘇維埃政府承租礦產開采、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財政部發出訓令,要求各地“必須嚴厲執行經濟政策……注意檢查各地政府有無破壞經濟政策的行為,如胡亂沒收商店,亂打土豪,限制市價,隨便禁止出口等,如發現有這些行為,必須予以嚴厲糾正或處分”。[118]

對於調整後的私人經濟的政策,1934年1月,毛澤東在二蘇大明確談道:

蘇維埃對於私人經濟,只要不出於蘇維埃法律範圍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獎勵的。因為目前私人經濟的發展,是蘇維埃利益的需要。關於私人經濟,不待說現時是絕對的優勢,並且在相當的長期間也必然還是他的優勢。

盡可能的發展國家企業與大規模的發展合作社,應該是與獎勵私人經濟發展同時並進的。[119]

中共中央的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蘇區周邊的中心城市贛州,“廣裕興老板曾偉仁在贛州開設廣裕興(經營百貨)以及明為劇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劇院等,都有廣東軍閥入贛駐軍李振球(系廣東一軍副軍長兼一師師長,是同鄉關系)做後台”。中共“抓住軍閥的貪官發財及其內部矛盾,通過在廣裕興商號工作的同學劉××(外稱劉少老板,是廣東人)的關系做通老板曾偉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書記丁友生家,進行秘密商談交換貨物,經過協商雙方同意互派代表,並就物資的交換等事宜達成了協議。廣裕興派出代表鐘先請長駐江口(歷時半年左右)收購鎢砂和稻谷。江口分局派出劉東門生,在贛州以開設小雜店為名,長駐贛州,為蘇區秘密聯絡和采購物資”。[120]不過,由於大規模戰爭接連到來和國民黨封鎖的日益緊密,客觀條件限制使其難以收到吸引投資和維護私營工商業的功效,而前期對工商業打擊的負作用及各級幹部對私營工商業根深蒂固的排斥態度,也使蘇區內的私人投資仍然呈現日益萎縮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