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從毛澤東眼中走進蘇區(第2/17頁)

表1 蘇區部分地區土地占有狀況調查

從表1看,各地擁有土地的農戶達到總數的90%左右,完全無地的農戶數量不多,最多的也只是稍高於10%,但每戶擁有土地在5畝以下的缺地少地農戶比例很高,普遍在70%以上,證明農民缺地少地的現象還是很嚴重的。雖然,這些調查在對象選擇和數據統計上可能不無偏頗,如只是對不同土地占有量的戶數作了統計,卻沒有對其土地占有數作出說明,有意無意地將土地占有不平衡的現象加以模糊。但有理由相信,它仍然反映了蘇區土地占有的部分實況。

之所以這樣說,一方面是上述數據可以得到當時中共內部有關報告的證實,如關於湘贛邊蘇區的報告中就明確提出“邊界的經濟本來是一個小農經濟區域,自耕農甚多”,[62]江西萬安也是“自耕農占全縣人口大半”;[63]另方面,我們還可以把上述調查數據和1950年前後江西、福建土地改革專門機構在農村所作的一系列調查加以對比,相互得到印證。雖然由於時代的不同,兩者間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如可以發現,在不少地區,1940年代末的土地集中程度略高於抗戰前。浙江麗水城區第一、第四行政街地主抗戰前占地661.4畝,抗戰後達到837.2畝,占有率提高了13個百分點。[64]江西豐城小袁渡鄉戰前地主占有土地(包括公田)達28.72%,解放前夕為30.5%。[65]不過,相反的例子也並不罕見,湖北二十個典型鄉(土地一般集中區)戰前地主富農占地32.29%,解放前夕為28.95%。[66]浙江麗水南明鄉4個村1939年地主、富農占地高達64.48%,1948年為58.82%。[67]總起來看,無論是集中或分散,抗戰前和解放前夕兩時期偏差不是十分劇烈。而地處蘇維埃革命中心區的福建,1931年和1935年兩年自耕農的比例都是27%,[68]反映出革命前後的地權變化也並不劇烈。由於存在著此消彼長的狀況,如果從大的範圍衡量,總體上增減變化應不會很大,1940年代末的數據尚能代表1920~1940年代土地占有狀況。下面二表所列就是以1950年前後閩、贛兩省土地改革專門機構調查結果形成的綜合數據。

表2 福建土地占有情況調查*

從上述調查材料看,占人口7%左右的地主、富農占地最多的超過60%,最少的僅6.3%,規模較大、較具代表性的兩個調查中,福建66縣不到20%,江西28村則為30.4%。江西豐城小袁渡鄉抗戰前地主占地包括公田在內為28.72%,被認為是“土地集中程度為一般鄉”。[69]表3中的南康樟木鄉所在的潭口區是南康“主要封建堡壘之一”,“樟木鄉新田村尤為全區突出之封建堡壘”,[70]但其地主、富農占地只有24.7%。可以看出,這些數據基本是以30%為中軸。相對而言,占人口40%左右的貧雇農占地數據比較一致,多在20%左右。將上述數據和前述多種調查綜合看,閩、贛兩省農村以自耕農為主的構架可以成立,以往關於地主、富農占地80%以上的說法作為一種政治宣傳在有關調查中並沒有得到證實。[71]甚至還有一些無地主村:福建崇安“階級劃分亦不甚顯著”,“官埠頭、官莊、黃龍洲三個村落到1952年土地改革時,均沒有村民被評上‘地主’或‘富農’成分的”;[72]江西瑞金象湖鎮黃埠頭“八百口人,沒有地主,有兩家富農”。[73]江西寧都劉坑鄉是上述數據中地主占地唯一超過60%者,但該統計包括公田,且該鄉地主出租土地中有70%屬於皮骨田,即業主占有田底權(所有權),佃農占有田面權(使用權),佃農租額要比一般的皮骨全田低20%~30%,這和一般意義上的地主占地有一定區別。[74]所以,嚴格說,這一統計應有一定水分。事實上,土地改革前江西有關專業部門的調查結論就指出:

表3 江西土地占有情況調查

從全省範圍來說明,估計地主土地約占百分之二十五,某些地方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甚至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富農土地約占百分之十五,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公田約占百分之十,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個別縣區約占百分之四十以上。[75]

這一結果,和近年學者提出的全國範圍綜合估計地主、富農占地約50%的結論比(有理由認為,這一結論可能還是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高估),閩、贛兩省地主、富農占地比例在全國當不算高。無怪乎1950年代初湘、鄂、贛、粵、豫五省農村進行的調查中,江西和河南一起,被列為土地較為分散的地區。[76]而從江西、福建兩省調查材料看,福建土地集中程度還要低於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