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 法

先有政治共同體,末有憲法契約。

投票權乃憲法契約之末節,不足為重。

確定一個或多個政治共同體邊界,而後可以討論契約細節。

社會性內戰結束前,一切武裝沖突或宣傳沖突皆屬戰爭造法實驗。其用途有二:一,自行造法;二,破壞假想敵造法。

規則與元規則

中世紀思想有一基本前提:神意構成一切秩序本原,包括政治秩序與自然秩序。二者並無實質區別,同屬客觀存在,人力只能認識,不能改變;只能發現,不能發明。

由此,經驗科學與權能哲學、巫術思維隔離,西歐路徑與全世界隔離。科學方法產生於神學與法學,繼而波及自然哲學。前者產生基本法-自然法-憲政理論,後者產生基本法-自然法-科學理論。直至十九世紀末,權能哲學以功利主義-進步主義-社會主義面貌卷土重來,澆灌技術之果、戕害基本法之根。二十世紀末,巫術思維以後現代-多元主義面貌卷土重來,同時戕害樹根、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