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之封建淵源

封建法出多門,教團、行會、城市海商皆自為法庭。法官多屬購買,不奉上命。法例多出成習,可發現不可制定。此數者皆司法獨立之保障,雄主霸才恨之刺骨者,最不便於強幹弱枝,亦最能養自由立憲嬰兒。以吾國政論,買官必貪賄,實則此為行政等級向上分肥所致。上訴人既有選擇多元法院之權,法官又為買者私產,必有揚清譽吸引上訴人之動機,而壟斷任命之法官方唯知媚上不愛名。故革命前法之高法[32]累拒王命,直聲遠播;而今之憲委會屍位坐食,唯瞻總統馬首,全無制衡可言。真能制衡者,唯在封建習慣法未廢之英語諸國。霸君所愛之羅馬法隨大法官培根、國王查理敗亡,自由之旗幟隨大狀師科克之習慣法同奏凱歌,此人類立憲史最急關口也。三權論之父孟德斯鳩即買法官者,以己經驗發言,非書生空論理想也。

[1] 天智天皇推行大化改新,頒布《近江令》,使日本開始走向法制化道路。

[2] 藤原家族在平安時代操作朝政,長達三百年。

[3]蘇我,姓氏名。

[4]所謂“渡來”,即從海上而來。日本人歷來將早期從中國大陸去日本列島的中國人稱為“渡來人”。(見胡孟聖《“渡來人”和日本文化》)

[5] 突厥語中“自由人”即“哥薩克”。

[6] 黑特曼(Hetman),指哥薩克人的軍事與行政首領。

[7] 文網,亦作“文罔”,法網、法禁之意,也指文化禁令。

[8]拉達(Rada),原為哥薩克人自己召開的大會。

[9]比、北二郡,指比薩拉比亞、北科布維納。

[10] 弗裏德裏希三世(Friedrich Wilhelm Nikolaus Karl),威廉一世的皇太子。他是霍亨索倫王朝體制內自由派的領袖,俾斯麥的主要政敵,長期住在英國,娶維多利亞女王的女兒、愛德華七世的姐姐維多利亞公主為妻。國內開明人士希望:頑固的老王威廉一世去世後,他會將國家和平地引向英國式君主立憲的道路。然而,他當政不足百日就死於喉癌。威廉二世繼位,將德國引向軍國主義和第一次世界大戰。

[11] 絕對主義(absolutism),又譯“專制主義”。

[12] 德國歷史學家斯賓格勒等民族劃分為原始民族、文化民族與費拉民族(Fellan type,即“後文化”民族)。

[13] 托勒密體系(Ptolemaic system) :公元2世紀,托勒密(約90-168年)在其巨著《天文學大成》中,總結前人成就,提出了地心體系宇宙圖景。

[14] 國聯甚至連關稅同盟都不允許建立。

[15] 卡累利阿-芬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成立於1940年3月31日,撤消於1956年7月16日,即改為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國,並入俄羅斯聯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6] 愛指愛爾蘭。

[17] 太平天國運動失敗後,太平軍余部約一萬人連同其親屬被運至南美秘魯,從事挖礦苦役。後智利和秘魯、玻利維亞發生硝石戰爭,太平軍遂起義,加入智利軍隊,助其奪下太平洋沿岸的硝石產地。

[18] 英人偏愛立憲,實多譏評,謂其資助天主教末世論共產主義,破壞自身貿易,頗難置信。

[19]Derek Walcott, Henri Christophe和The Haytran Earth描述了加勒比混血人對這位怪傑的集體記憶。

[20] 1793年,波蘭國會通過新憲法。今天,波蘭仍有憲法節。

[21] 自治市,即巴黎公社之“公社”(commune),共產主義之詞根“共同體”,1870公社為巴黎歷代諸公社之殿軍,馬克思望其承前啟後,發揚直接民主於殘灰絕業,不幸未能如願。

[22] 摩洛克(moloch),又譯“邁拉克”,是古代閃族的火神,因為與其有關的迦南和巴比倫信仰中,有將孩童燒死獻祭的習俗,故被後人稱為邪惡的魔鬼。

[23]各邦敬畏法王無限征稅能力而愧己不能,言“國王”必指虔信基督法蘭西王,他王莫與。

[24] 藍胡子亨利搶地賣地富厚遠邁先王,余潤成伊麗莎白霸業,伊朝好耀兵施惠,以富始而債終,威加海外細民歸心有賴財政敗家主義,遺艱巨累後人。

[25] 高喬人(Gauchos),分布於潘帕斯草原和烏拉圭草原,由印第安人和西班牙人混血而來。

[26] 威廉·亨利·赫德遜的父親(英國移民)就是這種看法,參見《赫德遜散文選》,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1992年。

[27]李柱銘,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委員。

[28] 沙特和埃塞俄比亞的奴隸制是二戰以後才廢除的。奴隸制是英國反對阿比尼西亞(埃塞俄比亞舊稱)加入國聯,意大利入侵該國的主要口實。

[29] 老納,指《洛麗塔》作者弗拉基米爾·納博科夫的祖父。

[30] 社革、社民,指社會革命黨、社會民主黨。

[31] 大納,指弗拉基米爾·納博科夫的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