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主義與新威權主義

威權主義的定義比較一致,新威權主義則並非如此。

威權主義是基於傳統規範的政體,它的權力並非源於自身。傳統規範先於威權體制,大於威權體制;威權體制有義務服從傳統規範,傳統規範沒有義務服從威權體制。因此威權體制是有限政體的一種,不屬於亞裏士多德定義的“僭政”範圍。僭政是自我授權的、為自己服務的、不受傳統和先例約束的無限權力。

權力的可預期性是威權體制和立憲政體的共同特征,也是二者能夠低成本相互轉化的基本約束條件。如果我們將威權體制視為立憲政體在不利環境下的自我保護,將立憲政體視為威權政體在有利條件下的自然發展,並沒有嚴重違反迄今已知的歷史進程。

威權體制的性質取決於權威所出的傳統規範,不大取決於威權體制的領導人。因此,這些領導人不會也不敢自稱偉大思想家。神化領袖無異於動搖國本,對傳統規範的權威構成嚴重威脅。傳統規範一般就是神聖教會和正統君主的權威。這種權威源遠流長,經歷了時間的考驗,在沒有經過專門政治訓練的普通人眼中,傳統規範和自然法則沒有明顯的區別。威權領導人的權力似乎酷似父親在家庭內的權力,不是篡奪的產物。事實上,大多數威權體制都有父系家長制的特征。也就是說,他們的權力是有機的(自發形成的亞穩態結構,不需要持續的外力幹預)。就像丈夫殘酷虐待妻子,而妻子一般不會認為他是強盜。暴力狂即使離婚,通常也不會遭到強盜的懲罰。共同體成員對待威權領導人的態度與此極為相似。在沒有共同體的地方,威權體制是無法穩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依靠暴力建立的權力都會迅速退化為僭主制度。僭主制度很難冒充威權體制,就像很難把一個男人因沒有明媒正娶而犯的強奸罪說成家庭暴力罪。

匈牙利的霍爾蒂海軍上將和西班牙的佛朗哥大元帥是經典的威權主義者。他們的權威屬於正統教會和君主。他們是以君主國攝政的身份行使權力,維護而非破壞王國的法統。1789年法國大革命以前,所有的天主教君主國都在這種政體的統治下。在君主空位或主少國疑的時期,王國攝政者一般都是霍爾蒂或佛朗哥這樣的人物。威權體制並不自認為或被認為是臨時政府,它將繼承正統君主的權力交給正統君主,就像管家將老主人的家業交給長大成人的小主人。管家有時是忠誠的,有時並不忠誠;但不忠的管家通常很難變成強盜,因為他接管權力的條件和方式已經對他的行為構成了剛性約束。除非遭到外部政治勢力的幹涉,立憲君主制將是威權體制的自然結局。

歐洲和基督教世界以外,威權體制的建立和穩固取決於兩項基本條件。其一,有機共同體的存在;其二,正統君主制和傳統宗教或其他規範的約束力。依靠征服者的權力建立的多元超民族帝國不具備第一項條件,例如波斯帝國、大清帝國和奧斯曼土耳其帝國。根據亞裏士多德的定義,這樣的帝國屬於僭政範圍。分開來舉例說,蘇丹對希臘人、亞美尼亞人和阿拉伯人無法行使男性家長對妻子兒女的權力,武斷之治和無政府主義是他僅有的選擇。凱末爾(Kemal)的新政和青年土耳其黨的新政並沒有任何區別。凱末爾本人只是青年土耳其黨三傑麾下的偏裨小將,論思想和能力遠不及恩維爾·帕夏(Envev Passha)。他能在恩維爾失敗的地方成功,恰好就是因為泛土耳其主義的失敗給他創造了條件。泛土耳其主義是什麽,需要一些簡單的說明。奧斯曼土耳其帝國19世紀晚期流行的意識形態,最初源於拿破侖三世的意識形態輸出,主張突厥語系各群體應該團結起來擁護土耳其蘇丹,建立從中亞到中歐的超級國家,就像拿破侖三世希望統一拉丁各國一樣。青年土耳其黨是泛突厥主義的主要政治組織,通過軍事政變控制了土耳其帝國;壓制親英和主張聯邦的自由協和黨,依靠德國的支持推行中央集權化改革,廢除國內少數民族的自治權,采取挑釁式外交政策,最終同時向英俄兩國宣戰,導致土耳其帝國解體。從上述解釋說明中,我們把目光拉回亞洲,不難看出,日本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成功並不僅僅由於政策的恰當。泰國完全符合第二項條件,部分符合第一項條件。歷史上的暹羅王國發揮了泰語各族群保護人的作用,抵抗了緬甸和安南的侵略野心,使他們免遭占人和孟人的滅族慘禍。泰國王室有理由信任臣民無言的忠心,正如慈禧太後有理由懷疑降虜美麗的表白。

新威權主義的意義就是,威權統治者能夠以開明、積極和有效的政策推動包括民主在內的現代化建設,最終取得成功。簡單的集合論告訴我們,只有在威權體制有條件存在的地方,新威權主義才有實施的可能。有威權體制存在的條件,不一定有新威權主義;沒有威權體制存在的條件,肯定不會有新威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