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縮(第3/5頁)

盡管這種論述並行於時,但從來都沒有成為主流,更不用說獲得尊重,風流行為只屬於男性。卡姆斯本人也持有這種傳統觀念,即男人偷歡“偶爾發生,但很少或幾乎不會導致感情出軌”,但女人偷歡則不可原諒。在其女兒離婚之後,他與妻子卡姆斯夫人乃將女兒放逐到法國,並再沒有跟她說過話。簡言之,對於上流女性而言,性自由的觀念主要作為一種警告或消遣,出現在關於放浪之徒的小說或批評之中,而不是作為一種嚴肅的辯護。這一觀念在下層民眾中的流行,同樣被痛斥為一種由男人引誘導致的可悲後果,或被指責為一種卑劣道德品格的體現,或是一種自願的賣淫。與此同時,正如我們將會在下兩章中看到,一種觀點認為,女性淑德即使有其內在性,仍然主要有賴於接受他人教誨以及時刻警惕男性欲望,這種尖銳觀點催生出一種針對女性行為更為嚴厲與禁欲的準則。

因此,在1800年以前,性自由乃被限制在某些重要方面。不過,在隨後的一些年中,其中的不少核心前提——隱私、道德自由、刑罰的界限以及性倫理的理性與文化基礎——已經成為了主流法學與社會思想中的共識。自此以後,人們的爭議焦點越來越集中於此一觀念的準確定義,而非其前提預設。與17、18世紀相比,縱觀19、20世紀,人們顯然已經不再那麽熱衷於公開爭辯性自由觀念的基本原理,與此同時,這一觀念也逐漸占據了思想的主流。即使是維多利亞時代批判道德自由改革論最重要的著作,即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友愛》(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也不出所料地承認“法律與輿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尊重隱私”,以及任何社會的道德標準各不相同並只能建立在自利的基礎之上。他承認:“有可能這樣一個時刻會到來,那時候懲罰出軌、誘奸甚至偷情都顯得自然而正當,然而就目前看來,這一前景非常渺茫,我們甚至懷疑自己是否往這個方向在行進。”

成年人自願發生性關系屬於私人事務,隨著此種基本觀念逐漸被接受,其內涵也逐漸在擴大。最明顯的後果乃是,從19世紀到20世紀,男性的濫交行為越來越得到默許,盡管一直有傳統道德的支持者對此進行批評。當1834年私生子的法律進行大規模修訂的時候,濟貧法專員依據自然法與神法,主張下層女性要為誘發或同意非法性行為承擔責任,而男性則免於接受相應懲罰。鑒於人們主要考慮的是男性,查爾斯·狄更斯1848年對一位國外訪客說:“在英國,無度的淫樂成為了一種基本原則,以至於如果某人的兒子特別節制寡欲,他就會因此被警告,懷疑其身體是否健康。”一個皇家專門調查委員會在1871年宣稱,男人嫖娼應當僅被視為一種“自然沖動的不定期發泄”。1886年一份關於同樣話題的內部公務備忘錄也斷定:“此點毋庸置疑,男人生來就不道德。”弗洛伊德理論與其他跟性相關的科學理論在20世紀同樣最直接地確認了男性對於異性的性沖動。不過,隨著時間的流逝,性自由之理想也開始容納其他的人群。

其對於女性的公開容納,與女權主義和其他社會平等意識形態的興起密切相關。不過,這一聯系並不是直接的。大多數早期的女權主義人士及其支持者,都譴責逐漸興起的男性自由,其認為女性乃是兩性之中貞潔的一方,並且這些人希望促進男性的自我克制,而不是允許女性像他們一樣亂來。這就是18和19世紀以及20世紀早期的女性權利支持者所要傳達的訊息。例如在1854年,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急於留下記錄”傳諸子孫:“我的謹慎觀點乃是,只要性這一動物本能仍然占據著一個極不合理的重要位置,我們就不能指望人類生活會得到任何重大的改進。”約瑟芬·巴特勒曾成功地領導了反對《傳染病防治法》(1864-1869年通過,1886年廢除)的全國性運動,她認為因為男人們熱衷濫交,性病在他們中間“幾乎普遍存在”。1913年,婦女參政權論者克麗絲塔貝爾·龐克斯特則指出,其比例約為75%-80%,因此“女性選舉與男性貞操”就成為了她領導的女性社會政治聯盟之口號。簡言之,建立一個更優良的社會有賴於更普遍的女性權利與更純潔的兩性關系。經常有人不無道理地指出,賦予女性更大的性自由並不能終止男性在外面拈花惹草。與這種性約束之主流意見並行於世且不完全相悖的是,18世紀末期以來女權主義與共產主義的自由戀愛主張,他們將此視為解放女性與創造更平等社會的手段。

這一觀念呈現多種不同的形式,反映出激進的非主流思想所具有的多樣化來源與關切。其首要動力來自於對現有婚姻制度的普遍不滿。自從宗教改革以來,就不時有人提出在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下應當容許自由離婚。如今隨著改革派思想家逐漸意識到,當前有關婚姻的法律與傳統極大地壓制了女性自由,那種籲求的聲音就越來越大。有的時候人們以一種沿自早期自然神論者與自由思想家的話語,指責這些法律與傳統是一種基督教的強制。而另一種流行的論調則是將婚姻與奴役等量齊觀,此觀念認為強迫女性保持貞潔只是為了維持賣淫,而19世紀的女權主義者與社會改革家對此厭惡至極。不少早期社會主義者更是認為,傳統中對於兩性與家庭關系的規定與整個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相關,兩者皆為害甚烈。因此,一些激進的評論者主張,夫妻應該可以自願地離婚與再婚,而另一些人則更為激進,提出全面廢除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