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戒律的基礎(第2/4頁)

正因為此,意外的懷孕乃是所有存在非法性關系之男女最為嚴重的擔憂。有些人顯然試圖避免懷孕,有些人利用草藥來引起流產,然而有關懷孕的基本生物學原理直到19世紀才得到認識,當時並不存在普遍有效或可靠的避孕方法。偷情行為對於女性的風險要比男性大得多,因為她要獨自承受懷孕和分娩的生命危險,她必然要對那個嬰兒負責,而且她不可能在身體上隱瞞這一恥辱,她絕無可能逃避嚴厲的懲罰。正如一位17世紀早期的女傭對一個想做她情人的男子說:

不,我們絕不應偷歡,直到我們結婚,因為你都看見了,有多少人拋棄了他們的承諾……我只不過是個用人,如果你的朋友們不贊成我們的婚姻,那我們就完了。

如果一位女性已經結婚了,她就能免於私生子的懲罰,因為她懷上的孩子不能說是私生的。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類似的擔憂仍然縈繞在那些偷情者心頭。一份來自17世紀50年代中期一位薩默塞特郡的已婚女性的證詞顯示,即使最不講道德、最不信宗教的引誘者,也不能否認這一恒久的擔憂:

羅傑於是懇求她……與自己偷歡,那麽以後就可以更方便地說服她這麽做了,此外,他還告訴她,萬一她要是懷了他的孩子,他會提供養育費用。這樣一來,誰都不會受到懲罰……但只是在此生沒有任何懲罰,前提是他提供費用來養育那個孩子:此生之後則不會存在懲罰,因為既沒有天堂,也沒有地獄。

同樣,基於經濟原因,當窮人在婚姻之外生下孩子,他們就有可能被帶離父母。在17世紀末,丹尼爾·泰勒和莎拉·埃利斯與他們的三個孩子一起居住在倫敦東區的聖博托爾夫·奧爾德門教區。1700年12月,就在莎拉·埃利斯死後不久,教堂執事們與濟貧院執事們突然認定,這個家族剩下的成員給教區納稅人造成了不能接受的負擔。丹尼爾·泰勒接受了兩位治安法官的問訊並且承認,根據他們所述,“他根本就沒有與那個莎拉·埃利斯結婚,只不過是像兩口子那樣同居而已,而那些孩子都是私生子。”他的兩個孩子,威廉與莎拉,隨後被帶離自己的父親,送到了鄰近的聖瑪麗·白教堂教區,他們是在那兒出生的;基於同樣的原因,第三個孩子伊麗莎白也被從家中帶走,送到了聖博托爾夫·主教門教區。歸根結底,性的權利,成家的權利,要受到社群的監管。

除了所有這些世俗的考慮之外,性戒律還明顯包含宗教命令的成分。不貞之舉要被懲罰,因為正如《聖經》所展現的,此舉對上帝極為冒犯。那些打破其誡命的人們在拿自己的救贖冒險,但他們的罪惡同樣也影響到了更廣泛的社群,即便不易被察覺。正如編年史學家托馬斯·沃爾辛厄姆對於14世紀80年代早期倫敦發動的反對通奸者之群眾運動的記載:

他們表達出自己的恐懼:那些暗中的惡行會造成上帝對他們的懲罰,毀滅所有平民。正因為此,他們希望洗凈這一城市的汙點,這樣一來,城市上方就不會降下災難或利劍,抑或被裂開的大地吞噬。

兩百多年以後,基於同樣的道理,庫姆堡的市民對於那些懷上私生子的人產生出恐懼感。要是哪個社群敢容忍這種侮辱天主之行,他的怒火就會對他們所有人進行懲罰。最終,神聖的懲罰會摧陷整座城市與土地,一如所多瑪城與蛾摩拉城之毀滅(如見於《創世記》,18-19;《申命記》,29、32;《耶利米書》,23;《猶太書》,1)。避開上帝的報復,這就是為何家庭、教區、城市與整個國家急於找出並趕走他們之中的不潔者。他們的社群越純潔,天主對待他們就越仁慈。

基於同樣的原因,性純潔和宗教純潔的強制性之間就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平行關系。在前現代社會,宗教多元乃是一種陌生、不良的概念。不論是在宗教改革之前還是之後,都只存在獨一的教會。每個人都必須從屬於它,贊成同樣的宗教信仰——提出異端觀念的懲罰,說到底,就是死。不言而喻,信仰與崇拜絕對不是由個體判斷來決定的問題。

一如在涉及到性的事務中,法律已經規定了正當的形式,必須得到強制遵守,人們一有偏差即會受到懲罰。強制手段同樣驚人地相似。直到1642年英國內戰爆發前,宗教與性規則之遵守情況都是由教會法庭監管,而在1660年王政復辟之後,世俗機構投身於迫害宗教異見分子的行動之中,同樣,它也開始著手懲處性罪犯。

在涉及到宗教與性的案例中,懲罰都被認為是一種洗心革面與體國安民的有效手段。這主要有四種途徑:首先,公開懲罰緩和了社群的怨氣,清除掉其中的汙染;其次,它具有震懾之功;再次,它強迫罪犯停止犯罪行為;最後,它同樣有助於真正洗心革面。性監管的一個主要目的,總是在於引導罪人與犯法者的悔罪與順服。倘若加之以教導和勸說,那麽肉體之折磨就可以被視為一種敞開人心以改惡從善的有效手段。那些行刑者喜歡將自己看作仁慈的醫生,將精神從瘋狂帶入理智的狀態,施加肉體折磨,以將靈魂中的疾病清除。就算不是每次都有效,又算得了什麽?“難道因為某些人的疫病無法治愈,就忽視治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