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懲罰(第3/4頁)

民事審判同樣基於信用、聲譽與名聲這類評價。實際上在審判性案件方面,教會法官與世俗法官並無較大分殊。根據普通法,有不正當性行為之嫌的男女會被逮捕,並被立即移送至最近的感化院,有必要的話還得接受鞭笞,然後被迫從事數日或數周的繁重勞動。如果他們是戶主,則必須提出保釋(換言之,找到社群中值得尊敬的成員為其擔保),之後在法庭前出現。這類懲罰通常並不只是施加於那些明確犯有“邪惡之舉”或破壞治安之人,而同樣也根據“惡名”、不道德之“名聲”或“流言”,抑或“可疑的”行為,一如在教會法庭之中。

正是由於此點,所以即使只顯露不貞之跡象與意圖,其後果也與實際犯罪一樣嚴重。1555年5月,倫敦參事會發現一個學徒曾向其師傅的妻子求歡,於是立即下令將此人逮捕,剝光上身“於大堂外面的大門前,然後從那兒被領到齊普賽街的洗心柱接受鞭笞直至見血,然後被綁在一輛馬車的尾部”,恥辱地遊街示眾,穿過整個城市,隨後被象征性地拋棄於城外。一對男女倘若沒有結婚而偷偷廝混,同樣有這樣的危險。不計其數的男男女女們受到指控,僅僅因其不當地“交往”別人的配偶,此一時期塞繆爾·佩皮斯的日記偶然記錄了當時社會習以為常的例行道德監管。1666年8月的一個晚上,當他與妻子及朋友們吃完晚餐回家,它的馬車在城門入口處被截停,其乘客被仔細盤問“我們是否是夫妻關系”。幾乎不言而喻,任何女性如果在夜間獨行,會以不道德之嫌被逮捕(或騷擾)。

這種無休無止的警覺不斷被強化,實則也就是一夫一妻及貞潔之觀念不斷得到灌輸。肉欲是危險與可恥的激情,偷情是邪惡,通奸是犯罪;這些信條被反復灌輸給每一個男人、女人與孩子,伴隨其一生,通過言傳與印刷,無孔不入。大多數人將其完全內化於自身,即便偶爾他們會有相反之舉。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這點,通過當時人們讀的書,接受的教育,聆聽的布道,彼此的誹謗中傷,還有他們表達出的對於所有性越軌行為之蔑視態度。紳貴階層同樣不能免於其影響;甚至國王與王後亦然。因為,每一個成人與孩子反復在教堂中聽聞,賣淫是“肮臟的、腐臭的與可惡的……罪惡……不合法律,不論對於國王抑或臣民,對於官員抑或私人……對於男人抑或女人,對於任何階層與年齡之人皆是如此”。

因此,公開懲罰只是性戒律日益普遍的文化環境之最為激烈的一種表現。當法律程序進行之時,其目標既在於強迫個體改造,也在於保衛一種信念。同樣有不計其數的例子展現出此種戒律在法庭之外得到成功施行:通過農夫、牧師、朋友、家人、鄰居以及雇主,將通奸扼殺於萌芽,對偷情者訓誡,向妓院施壓。我們可以窺見這種幕後現象,當訴訟的記錄顯示法律程序還有最後的補救方式,或者顯示懲罰並不單單針對一項違法行為,而是針對其抗拒之前的種種努力時。因此,一個女人因其未婚同居或偷情而接受指控,因為“盡管你經常被人用語言與文字鄭重勸告遠離自己肮臟而淫蕩的生活與交際,然而你對這些勸導都棄之不顧”。

更為生動的證據遍布於16和17世紀英格蘭的都市、城鎮、鄉村等各個地方,其中賣淫者與通奸者普遍受到鄰居與社群公開的嘲笑與羞辱。當安·喬治在某個夏日午後與一個士兵在谷倉野合時,被抓了個現行,“左鄰右舍把她帶走,按入磨坊旁的水流之中,說如果她這麽熱情的話那就給她降降火”。在1605年冬天,當時在伍斯特郡的伊夫舍姆流傳說一個本地的地主喬治·霍金斯有一個私生子,但被遮掩得很好。作為一名富裕紳士與重要官員,他有能力阻止任何針對此汙行的法律糾紛,然而他無法阻止來自下層的公開批評。12月的一天,一群人在愛德華·弗萊姆的“天鵝”酒館會面,決定對霍金斯采取行動。但他們之中沒人懂得書寫,所以他們把故事告訴給三個來自考文垂的貨郎,讓這三個人給他們寫在紙上。他們又一起編了首歌,嘲笑霍金斯、他的賤人以及他們的孽子,還制作了關於這三人的下流圖畫,公開散布,以制造最大的影響。三個貨郎中的一個,朗斯洛·拉齊,匆匆完成了一堆復制品,還在一堵墻上公開塗鴉,以再現整個事件。他們把一頁頁紙訂滿了“天鵝”酒館,並對其他顧客演唱自撰的歌謠。接下來的數周,他們在整個城鎮與周邊鄉村如法炮制:在當地酒館散發傳單,把它們貼在門上、墻上以及各個地方,四處傳唱霍金斯大人與其賤人的歌謠。這首歌是這樣的,顯然,它與他們繪在上面的圖畫(現已佚失)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