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現代史 第十六章 關稅自主的交涉經過(第2/2頁)

【注釋】

注959 見第四編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注960 見第十章。

注961 當時到會的,除原訂《九國條約》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請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國,共十二國。

注962 當時中國提出的附加稅率,較華會所許百分之二·五為高。各國不肯承認。相持未決。而段政府倒,會議停頓,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五征收。

注963 見下章。

注964 條文言“締約國在彼此領土內所享受的待遇,應與他國一律;所課關稅,內地稅,或其他捐款,不得超過本國或他國人民所納”;是為最惠國及國民待遇,但系相互的。

注965 惟中日《關稅協定》遲至十九年五月間,方才訂立。並附表規定若幹貨物,彼此於一定期間,不得增稅。此約日本頗受實惠,但以三年為期,現在亦已滿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