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現代史 第十章 華盛頓會議和中國(第2/2頁)

【注釋】

注941 參看第五章。《吉長路借款契約》,系六年十月十三日,和滿鐵會社所訂。債額六百五十萬元。期限三十年。期內委托滿鐵會社管理。《吉會借款預備契約》,系七年六月十八日,和日本興業銀行所訂。墊款一千萬元。其《四路借款預備契約》,則系七年九月間所訂。墊款二千萬元。

注942 謂由中國另起新債,將舊債分別償還。此項用意,和前此提議的滿洲鐵路中立相同,都是想借此取消各國在華的特殊勢力的,不過一限於東北,一普及全國而已。參看第四編第二十章。

注943 四國公使,於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會我國外交部。

注944 Elihu Root。

注945 各國在中國的駐兵:有(甲)保衛北京使館及北京至山海關的通路,是義和團亂後《辛醜和約》所允許的。(乙)俄國在中東鐵路,日本在南滿鐵路的護路隊。根據於日俄戰後《樸資茅斯和約》的《附約》。該《附約》規定每基羅米突,得置護路兵十五名。但此《附約》中國並未承認。而《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附約》,並曾規定俄兵如允撤退,或中俄商有別種辦法時,日本亦一律照辦的條款。此時俄國在東三省,已無駐兵,日本兵也應該撤退了。(三)則各國在租界內的駐兵。如英、美、法、日之在上海,日本之在漢口,更毫無條約根據。此時議決:條約所許的,當於中國要求時,由各國駐華外交代表與中政府所派代表調查後再行斟酌。其非條約所許的,各國允即撤退。但事後,僅日本將其駐在漢口的兵撤退,此外均未照辦。撤廢領事裁判權案,見第十七章。關於中國條約公開案,議決:以前所立條約、協約、換文,及其他國際協約,及以國民為當事者與中國所結契約,以事情所許為限,從速提出於本會議。總事務局移牒參加各國,以後所訂,應通知署名國及加入此約之國。與中國有條約關系而未參加本會議的國,可招請其加入。各國在華設立郵政,系一八六〇年以來的事。英、美、德、法、俄、日都有。都在通商口岸、租借地和鐵路附屬地內。——此時德國已無有。——此時議決:除租借地和條約特定者外,限於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以前撤消。而以中國政府,不變更現行的郵務行政,和外國郵務總辦的地位為條件。——所謂外國郵務總辦,是一八九八年,法人向前清總理衙門要求:“郵政雇用外人,須由法政府推薦。”而總理衙門允許他的。外國無線電台的設立,起於辛醜以後。始於北京使館界內,而繼之以租界等地。此時議決:使館界內的電台,以收發官電為限。由條約或中國政府特許的,以收發其條約或條件所規定的電為限。在租借地、南滿鐵路附屬地和上海法租界的另商。——後來在上海法租界的,商議的結果,亦以收發官電為限。——此外由中國政府買收。中國鐵路統一案,議決:於在華鐵路之擴張,與其既得適法的權利兩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國政府,得於其所管理的鐵路網,統一諸鐵路。中國政府因此需用外國財政、技術,應即許之。交還租借地案,未能議決。僅由各國聲明。法代表聲明:願與各國共同交還。英人聲明:山東問題能得解決,威海衛可以交還。而日本於旅、大,英國於九龍,均聲明不願放棄。其後僅威海衛於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交還。見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