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現代史 第九章 參戰的經過和山東問題(第2/2頁)

【注釋】

注932 時曹為交通部長,章為駐日公使,陸為幣制局總裁。

注933 時中國代表,亦提出一讓步案。“德人在山東權利,移讓英、美、法、意、日;由英、美、法、意、日交還中國。中國償日攻青島兵費。其額,由英、美、法、意議定。”因英、法袒日,未能有效。惟美國委員,另遞一《節略》於威爾遜,說:“實行《中日條約》;或照《中德條約》,將德國所享權利,移轉於日本;均不甚妥。不如照中國所提讓步案。”但亦未能生效。

注934 參看第十七章。

注935 所謂《軍事協定》:(一)為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駐日公使和日外務部交換的《共同防敵公文》。(二)為是年五月十六日,兩國陸軍委員所訂《共同防敵協約》。(三)為是年五月十九日,兩國海軍委員所訂《海軍共同防敵協約》,後至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由外交部和日本大使互換照會廢止。

注936 會設於海參崴,會長用俄人充之。

注937 謝米諾夫,Semiounoff。卡爾米哥夫,Kalmykoff。

注938 《歐戰和約》,英、意、法、日等國,均旋即批準。惟美國法律,和約須得上院三分之二同意,方能批準。後來美國上院,對於《和約》,共提出保留案十四起。聲明此項保留案,須得五強國中三國的承認和保證,作為原約的附件,和原約有同等效力,方可批準施行。山東問題,亦是其中之一。

注939 後來議定其數,為日金三千萬元。

注940 見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