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現代史 第三章 辛亥革命和中華民國的成立(第2/2頁)

【注釋】

注878 事在辛亥年四月二十二日。

注879 元洪時為混成協統。

注880 照會大旨:(一)以前所訂條約,軍政府均承認其有效。各國既得權利,亦一律承認。人民生命、財產,在軍政府領域內的,都盡力保護。賠款、外債,仍由各省如數攤還,惟此後與清政府訂立條約,概不承認。助清戰事用品,一概沒收。有助清的,軍政府即以敵人視之。請其轉呈各國政府,恪守局外中立。

注881 辛醜和約議定後,袁世凱為直隸總督,在任內練新兵,共成六鎮。一九〇三年,清廷設練兵處,以世凱為會辦大臣。一九〇六年,練兵處裁撤。除第二、第四兩鎮,仍歸世凱督練外,其一、三、五、六四鎮,改歸陸軍部直轄,稱為近畿陸軍。明年,世凱入軍機,載灃攝政,世凱以足疾罷居彰德,至是起為湖廣總督。

注882 各省光復的事實,今列一簡表如下:

以上都是辛亥年中獨立的。惟甘肅至民國元年一月七日,新疆至一月八日,方才獨立。其直隸、河南、吉林、黑龍江四省,則未能宣布獨立。

注883 由蘇浙兩都督府發起,電請各省都督府各派代表到上海開會。其資格,系各省谘議局及都督府各舉一人,各省復電,多派本在上海的人為代表,所以齊集得很快。

注884 辛亥十月十日。

注885 其會議之法:以每一省為一處,內外蒙古為一處。前後藏為一處。每處各選代表三人,每人投一票,某處到會代表不及三人的,仍有投票之權。有四分之三代表到會,即可開議。

注886 辛亥十一月六日。

注887 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雲南、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奉天、直隸。

注888 時清以馮國璋統第一軍,段祺瑞統第二軍,並受袁世凱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