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十一章 璦琿條約和北京條約(第2/2頁)

【注釋】

注749 中國當漢、唐盛時,西伯利亞南部諸國,亦都曾朝貢服屬。在唐時,並曾置羈縻府州。

注750 Muravyev,舊譯亦作“木哩斐嶽福”。中國行文舊習慣,外國人、地名長的,多截取其末數字,所以舊時記載,又有但稱為“嶽福”的。

注751 俄人初以庫頁為半島,則入黑龍江口,必須航行鄂霍次克海,鄂霍次克海冰期甚長,今知庫頁為島,則可航韃靼海峽,韃靼海峽是不凍的,而且可容吃水十五英尺的汽船。

注752 Poutiatine,亦作“布恬廷”。

注753 此約華文雲:“黑龍江、松花江左岸,由額爾古訥河至松花江海口,作為俄羅斯國所屬之地。”此“松花江”三字,不知何指。中國人因說是指松花江口以下的黑龍江,並下文“黑龍江、松花江、烏蘇裏河,此後只準中國、俄國行船”的松花江,亦要以此說解釋;謂俄人航行松花江,實與條約相背。然據錢恂《中俄界約斠(jiào)注》則說滿、蒙文、俄文及英、法文本,上句都沒有“松花江”字樣,而下句則都有之。

注754 俄國商船初到廣東請互市,事在一八一六,即清仁宗嘉慶二十一年。總督那彥成不許。而粵關監督延豐,不候劄覆,徑準一船進口。因此議降七品筆帖式。後任阿克唐阿,仍準後船進口;總督吳熊光,巡撫孫玉庭,未經奏明,率準三船回國;均交部議處,並諭:“嗣後該國商船來粵,仍當嚴行駁回。”五口通商之後,俄船於一八四八年到上海,亦未許其貿易。

注755 恰克圖及伊犁、塔爾巴哈台。

注756 他國再增口岸,俄亦一律照辦。

注757 信函亦得附帶。其運送應用物件,則三個月一次。台站費用,由中、俄各任其半。《北京條約》,又定恰克圖至北京書信,每月一次;物件兩月一次。商人願自雇人送書信物件的,報明該處長官允行後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