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近代史 第八章 鴉片戰爭(第3/3頁)

注714 當時販煙一事,因其利太豐,恃以為活的人太多,所以法令之力,亦有時而窮。究竟能否用操切的手段,一時禁絕,實屬疑問。許乃濟之奏,主張仍用舊制,照藥材納稅,但只準以貨易貨,不得用銀購買,亦未始非漸禁的一策。總而言之,當時的問題,不在乎有法無法,法之嚴與不嚴,而實在乎其法之能行與否。當時主張激烈的人,對這一點,似乎都少顧及。

注715 伯麥(Bremer)統海軍,佐治義律(George Elliot)統陸軍。

注716 書中要求六事:(一)償貨價。(二)開廣州、廈門、福州、定海、上海通商。(三)中、英官交際用平行禮。(四)償軍費。(五)不以英船夾帶鴉片,累及岸商。(六)盡裁經手華商浮費。後來和約之意,大抵不外乎此。

注717 大致謂燒煙本許價買,而後來負約,以致激變。又有說當時廈門戰事,奏報不實的。——當時閩督為鄧廷楨,本系粵督,和林則徐是取同一步調的。

注718 Pottinger。

注719 當時通知外情的人太少。伊裏布此事,實在亦怪不得他。伊裏布起用後,張喜仍參與交涉之事。《中西紀事》記其聞英人索賠款,拂衣而起,則亦並非壞人。

注720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721 當時英人犯台灣,共有三次:第一次犯雞籠。第三次犯大安港,船均觸礁。中國俘獲白夷、紅夷、黑夷、漢奸,共一百六十余人。台灣本屬福建,此時以其隔在海外,特許達洪阿、姚瑩得專折奏事。兩人謂俘獲的人,解省既不可,久羈亦非計,奏請倘夷船大幫猝至,惟有先行正法,以除內患。報可。於是除英酋顛林等九人及漢奸黃某、張某,奉旨禁錮外,余悉殺之。及和議成,訂明被禁的英人,和因英事被禁的華人,一律釋放。於是顛林等都送廈門省釋。而英人脅江、浙、閩、粵四省大吏入奏,說台灣所殺,都系遭風難夷。詔閩督怡良渡海查辦。怡良乃迫達洪阿、姚瑩自認冒功,革職了事。此事的處置,亦出於不得已。當時輿論,很替達洪阿、姚瑩呼冤。說怡良因他二人得專折奏事,本有忌他們的心,所以趁此加以陷害,這也未必得實。達洪阿、姚瑩,濫殺俘虜,自今日觀之,自屬野蠻。但在當時,思想不同,亦不能以現在的見解,議論從前的人。姚瑩亦是當時名臣。他革職被逮後,寫給劉韻珂的信,說:“鎮道天朝大臣,不能與夷對質辱國。諸文武即不以為功,豈可更使獲咎,失忠義之心?惟有鎮道引咎而已。”這亦很有專制時代,所謂大臣的風概的。

注722 均見《中西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