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四十五章 明的制度

有明一代,政治雖欠清明,制度則頗為詳密。其大部,都為清代所沿襲,有到現在還存在的。注619所以明代的制度,在近世的歷史上,頗有關系。

明太祖初仍元制,以中書省為相職。後因宰相胡惟庸謀反,遂廢省不設。並諭後世子孫,毋得議置丞相。遂成以天子直領六部的局面。這斷非嗣世的中主,所能辦到的。於是殿、閣學士,遂漸起而握宰相的實權。前代的禦史台,明時改稱都察院。設都禦史、副都禦史、僉都禦史,都分左右。又有十三道監察禦史。除糾彈常職外,提督學校、清軍、巡漕、巡鹽諸務,亦一以委之。而巡按禦史,代天子巡守,其權尤重。給事中一官,歷代都隸門下省。明朝雖不設門下省,而仍存此官,以司封駁稽察。謂之科參。六部之官,沒有敢抗科參而自行的,所以其權亦頗重。外官則廢元朝的行省,而設布政、按察兩司,以理政事及刑事。但其區域,多仍元行省之舊。巡撫,本系臨時遣使。後來所遣浸廣,以其與巡按禦史,不相統屬,乃多以都禦史為之。再後來,則以他官奉使,而加以都禦史的銜。其兼軍務的,則加提督;轄多權重的稱總督。已有巡按,而又時時遣使,實亦不免於駢枝。但在明代,還未成為常設之官罷了。

明朝的學校選舉制度,是很有關系的。原來自魏、晉以後,國家所設立的學校,久已僅存其名,不復能為學校的重心;而且設立太少,亦不足以網羅天下之士。所以自唐以後,變為學問由人民自習,而國家以考試取之的制度,而科舉遂日盛。科舉有但憑一日之短長之弊。所以宋時,範仲淹執政,有令士人必須入學若幹日,然後得以應試之議。王安石變法,則主張以學校養士。徽宗時,曾令禮部取士,必由學校升貢。其後都未能行。然應舉之士,仍宜由學校出身,則為自宋以來,論法制的人,所共有的理想。到明朝,而此理想實現了。明制:京師有國子監。府、州、縣亦皆有學。府州縣學,初由巡按考試,後乃專設提舉學校之官。提學官在任三載,兩試諸生。一名歲試,是所以考其成績優劣的。一則開科之年,錄取若幹人,俾應科舉。應科舉的,以學校生徒為原則。間或於此之外,取錄一二,謂之充場儒士,是極少的。國子監生及府州縣學生,應鄉試中式的,謂之舉人。舉人應禮部試中式,又加之以殿試,則為進士。分三甲。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第一人授職修撰,第二、三人授職編修。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都得考選庶吉士。庶吉士是儲才之地,本不限於進士。而自中葉以後,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所以進士之重,為歷代所未有,其所試:則首場為四書五經義。次場則論、判及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鄉會試皆同。此亦是將唐時的明經進士,及宋以後經義、詞賦兩科,合而為一。所試太難,實際上無人能應。於是後來都偏重首場的四書文,其他不過敷衍而已。其四書文的格式:(一)體用排偶,(二)須代聖賢立言,謂之八股。初時還能發揮經義,後來則另成為一種文字,就不懂得經義的人,也會做的。應試之士,遂多不免於固陋了。

明朝的兵制,名為摹仿唐朝,實在亦是沿襲元朝的。其制: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十二人為千戶所,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每所設總旗二人,小旗十人。諸衛或分屬都司,或直屬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都司則都屬都督府。衛所的兵,平時都從事於屯田。有事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之兵用之。師還,則將上所佩印,兵各歸其衛所。於此點最和唐朝的府兵相像。而衛指揮使和千戶、百戶,大都世襲;都督、同知、僉事等,多用勛戚子孫,則是摹仿元朝的。元朝以異族入居中國,這許多人,多半是他本族,所以要倚為腹心。明朝則事體不同,而還沿襲著他,實在很為無謂。凡勛戚,總是所謂世祿之家。驕奢淫佚慣了,哪裏有什麽勇氣?明朝後來,軍政的腐敗,這實在是一個很大的原因。其取兵之途有三:一為從征,二為歸附,都是開國時的兵,後來定入軍籍的。這亦是摹仿元朝。而明朝最壞的是謫發,便是所謂充軍。有罪的人,罰他去當兵,這已經不盡適宜,卻還有理可說。而一人從軍,則其子孫永隸軍籍。身死之後,便要行文到其本鄉去,發其繼承人來充軍,謂之句補。繼承人沒了,並且推及其他諸親屬,這實在是無理可說。而事實上弊竇又多。要算明朝第一秕(bǐ)政。

法律:明初定《大明律》,大致以《唐律》為本。又有《會典》,亦是摹仿《唐六典》的。注620中葉以後,則律與例並行。注621其刑法,亦和前代相同,惟充軍則出於五刑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