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中古史 第十六章 魏晉南北朝的制度

制度是隨事實而變遷的。思想是事實的產物,而亦是事實之母。在某種環境之下,一定要生出某種思想。既有這種思想,一時雖未必實現,而積之久,總是要現於實的。此等情形,看魏、晉、南北朝的制度,很可明白。

秦、漢時代的宰相,並非天子私人。所以其位甚尊,其權亦重。君權日見發達,則相權必漸見侵削。所以自東漢以後,實權漸移於尚書。曹魏以後,中書又較尚書為親近。宋文帝以後,門下亦成為親近之職。兩漢時代的宰相,則不過人臣篡弑時所歷的階級而已。平時不復設立。這是內官的變遷。其外官,則自後漢末年以後,州郡握兵之習,迄未能除。東晉以後,疆域日蹙,而喜歡僑置州郡。於是州的疆域,日漸縮小,浸至與郡無異。而掌握兵權的人,所指揮的區域,不容不大,於是有以一人而都督數州或十數州軍事的。其實際,仍與以前的州牧無異,或且過之。自東晉至南朝之末,中央的權力總不能十分完整,就由於此。

選舉制度,亦起了一個極大的變遷。我國古來,本行鄉舉裏選之制。士之德行、才能,都以鄉評為準。風氣誠樸之世,自然議論能一秉至公。兩漢時,實已不能如此了。然而人之觀念上,總還以為士之賢否,須取決於鄉評。後漢末,“士流播遷,詳覆無所”。於是曹魏的吏部尚書陳群,就於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令其品評本地的人物,分為九等,而尚書據以選用。品評人物,本是件難事。德已不免於偽為,才則更非臨事不能見。而況中正亦未必定有衡鑒之才。甚至有(一)趨勢,(二)畏禍,(三)私報恩仇等事。其結果,遂至“惟能論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於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貴族”。以上所論的,是舉士之事。至於銓選,則漢世本來權在相府。後來因其弊頗多,而實權漸移於尚書。魏、晉以後,大抵吏曹尚書操選用之權。這時候,仍以全權委之。有衡鑒之才的人,很可以量才委任。然而天下總是徇私和幸進的人多,秉公和廉退的人少。所以到後來,不得不漸趨重於資格。資格用人,起於後魏的崔亮。亮創停年格,選用的先後,專以停解月日為斷。這本因為當時軍人競選,所以如此的。北齊文襄帝操選權時,已經把它廢掉。然而自唐以後,又漸趨重於這一途,就是為此。注330

兵制:則自東晉以後,恃以禦敵的,都是州郡之兵。固亦有時收折沖禦侮之效。然而總不免有外重內輕之弊。甚而至於禦侮則不足,作亂則有余。北方五胡割據,大抵用其本族之民為兵,而使漢人從事生產。注331到周、齊之時,五胡的本族,漸趨凋落;又其戰爭劇烈,而財政竭蹶;還有所謂府兵之制。籍民為兵,蠲(juān)其租調,令刺史以農隙教練。每府一郎將主之。分屬二十四軍,領軍的謂之開府。一大將軍統兩開府,一柱國統兩大將,共為六軍。隋、唐兵制,都是沿襲它的。

魏晉時代的制度,最可紀念的,便是刑法。漢時法律之紊亂,已見第六章。從前漢宣帝時起,至後漢末年止,屢說修改,迄未有成。至魏時,才命陳群、劉邵等刪定,共為十八篇。晉武帝還嫌其科網太密,再命賈充等刪定,共為二十篇。於公元二六八年,注332大赦天下行之。這便是有名的《晉律》。宋、齊、梁、陳四朝,雖略有損益,大體都沿用它。就北朝的法律,亦是以此為依據,不過略雜以鮮卑之法而已。注333自唐至清,大體上亦無甚改變。總而言之,自采用西洋法律以前,我國的法律,迄無大改變。我國的法律,淵源固然很古,而其成為條理系統的編纂,則實自《晉律》始。所以說這是我國法制史上最可紀念的事。

至於租稅,則當時頗有雜稅。如北朝的酒坊、鹽井、關市邸(dǐ)店,南朝之賣買田宅牛馬及津市等。注334然而這些都不甚重要。其最有關系的,還是田稅和戶稅。而這時候的田稅和戶稅,與民生是很有關系的。所以留待第十八章中講述。

【注釋】

注330 參看第二十三章。

注331 參看第十八章高歡告漢人和鮮卑人的話。

注332 泰始三年。

注333 如《晉律》,部民殺長官,父母殺子,都同凡論。魏以後,律便不然。見章炳麟《太炎文錄·五朝法律索隱》。

注334 都見《隋書·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