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上古史 第七章 古代的封建制度

東周時代,政治的重心,既然不在天子而在列國,則欲知其時的政治,非兼知其時列國的情形不可。而欲知列國的情形,又非先知古代的封建制度不可。

封建制度,當分兩層說:古代交通不便,一水一山之隔,其人即不相往來。當此之時,即有強大的部落,亦不過能征服他部落,使之服從於我,來朝或進貢而已。這可稱為封建制度的前期。後來強大之國,更強大了;交通亦漸方便,征服他國後,可以廢其酋長,而改封我的子弟、親戚、功臣、故舊。則所謂共主的權力更強;而各國之間,關系亦日密。這可稱為封建制度的後期。從前期到後期,亦是政治的一個進化。“眾建親戚,以為屏藩”的制度,莫盛於周代。要明白周代的封建制度,又不可不先明白其宗法。

社會的組織,本是起於女系的。所以在文字上,“女”“生”兩字,合成一個“姓”字。後來女權漸次墜落,男權日益伸張。權力財產,都以男子為主體,有表明其系統的必要。注78於是乎姓之外又有所謂氏。所以姓是起於女系,氏是起於男系的。注79再後來,婚姻的關系,亦論男系而不論女系,於是姓亦改而從男。一族的始祖的姓,即為其子孫的姓,百世而不改。如後稷姓姬,凡後稷的子孫都姓姬之類。是之謂正姓。氏則可隨時改變。如魯桓公系魯國之君,即以魯為氏,而其三個兒子,則為孟孫氏、叔孫氏、季孫氏之類。是之謂庶姓。注80正姓所以表示系統,庶姓則表示這系統內的分支。宗法與封建,是相輔而行的。凡受封的人,除其嫡長子世襲其位外,其次子以下,都別為大宗,大宗的嫡長子,為大宗宗子。其次子以下,則別為小宗。小宗宗子,直接受大宗宗子的統轄。小宗宗人,則直接受小宗宗子的統轄,間接受大宗宗子的統轄。凡受統轄的人,同時亦得蒙其收恤。小宗宗人,受小宗宗子的統轄和收恤,都以五世為限。大宗宗子則不然。凡同出一祖之後,無不當受其統轄,可蒙其收恤。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即同出一祖的人,都能團結而不渙散。故其組織極為堅強而悠久。注81此制為什麽必與封建並行呢?因為必如此,然後大宗宗子,都是有土之君,才有力量以收恤其族人;而一族中人,都與宗子共生息於此封土之上,自必同心翼衛其宗子。而各受封之人之間,亦借此以保存其聯絡。因為受封的人,在其所封之地固為大宗,若回到其本國,則仍為小宗。如季氏,在其封地為大宗,對於魯國的君,則為小宗;周公在魯為大宗,對周朝則為小宗是。所以《詩經》說:“君之宗之。”而公山不狃(niǔ)稱魯國為宗國。注82這可見君臣之間,仍有宗族的關系。

不論宗或族的組織,注83都由古代親親之情,限於血統相同,或血統上有關系的人之故。而封建制度,則是一族征服他族之後,分據其地,而食其賦入,而治理其人的辦法。一族的人,分據各處,則可以互相藩衛,而別族的人,不易將他推翻。這種精神,要算周代發揮得最為充足。武王克商,封兄弟之國十五,同姓之國四十。注84還有齊、楚等國,或是親戚,或是功臣故舊。當初原是一族的人,分據各方,以對抗異族,以壓制被征服之人。然而數傳之後,各國之君,相互之間的關系,已漸疏遠;更數傳,即同於路人了。而各國的權利,又不能無沖突。於是爭鬥遂起於國與國之間。這還是說始封之君,彼此本有關系的,若其並無關系,則其爭鬥的劇烈,自更無待於言了。所以封建制度不廢,兵爭終無由而息。但是封建制度之廢,亦必要待到一定的機運的。

區別諸侯尊卑的是爵,而封地之大小,即因爵而異。《白虎通義》說:周爵五等,殷爵三等,注85而地則同為三等。地的大小,今文說:公侯皆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注86古文說:公方五百裏,侯四百裏,伯三百裏,子二百裏,男一百裏。注87大約今文家所說,是西周以前的舊制。古文家所說,則東周以後,列國都擴大了,立說者乃斟酌其時勢以立言。但無論立說定制如何,實行之時,總未必能如此整齊劃一;即使能夠,後來的開拓和削弱,也是不能一定的。所以列國的大小強弱,就不一致了。就大概言之,則沿邊之國強,而內地之國弱;沿邊之國大,而內地之國小。大約由沿邊諸國,與戎狄為鄰,有競爭磨礪;而又地多荒僻,易於占領開拓之故。

列國的互相並兼,非一朝一夕之故。向來說夏之時萬國,殷之時三千,周初千八百,春秋時百四十。這固然是“設法”或“約計”之辭,未必是實數。注88然而國之由多而少,則是不誣的。以一強遇眾弱,可以恣意並吞。若兩強相遇,或以一強遇次強,則並吞非旦夕間事,於是互爭雄長,而有所謂霸主。小國都被並吞,或僅保存其名號,而實際則等於屬地。次國聽命於大國,大國則爭為霸主。春秋時代的情形,便是如此。到戰國時,則次國亦無以自立,大國各以存亡相搏,遂漸趨於統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