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還我,贍養費拿來,負心漢咱離婚吧!——離婚手續(第2/3頁)

一、妻子殺傷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二、妻子蓄意謀害丈夫。

三、妻子與丈夫的近親通奸。

四、丈夫與嶽母通奸。

五、丈夫毆打妻子的父母、祖父母。

六、丈夫殺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

七、夫妻雙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姑相互殺害。(好壯觀啊……)

總之,如果有以上家族大火並的情形發生,夫妻倆要被強迫離異,斷絕兩個家族的聯系,哪怕遇到“大赦”也非離不可,違者徒一年。 

以上“七出”也好,“義絕”也好,一旦夫妻以這兩種方式離異,都是非常傷感情的,兩個家族之間基本上也都會由此結下仇恨。同時,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在當地都會落下不好的名聲,總之是影響安定團結,不利於維穩和諧。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男女兩家不想撕破臉的話,李四和您這對小夫妻,八成會選擇“和離”,也就是“協議離婚”,這是影響面最小,對雙方家族傷害最少的辦法。

“七出”是男方提出離婚,“義絕”是官府出面判定離婚,“和離”呢,是雙方協商,所以您作為妻子,就可以從本家派個人去夫家,向李四提議:咱倆結婚三年,一直“不相安諧”,吵吵鬧鬧的沒意思,咱離了吧。

李四那邊,雖然有點兒不舍,有點兒肉痛(娶個媳婦挺貴的),但想到那些個被您趕走的美妾寵婢,為了他今後半輩子的性福,也就同意了。小夫妻稟明雙方父母,都強調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很受傷,心疼兒女的老人也沒辦法,離吧。

名義上,和離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作為丈夫的李四手裏,所以他要寫一封《放妻書》給您。

蓋次伉儷情深 夫婦義長 幽懷合巹之歡 嘆同牲牢之樂 夫妻相對 恰似鴛鴦 雙飛並膝 花顏共坐 兩德之美 恩愛極重 二體一心 死同棺槨於墳下(這說的是理想狀態下的夫妻關系標準)三載結緣 則夫婦相和 按年有怨 則來作仇隙 今已不合 想是前世冤家 眅目生嫌 作為後代增嫉(結婚三年還成天吵架,估計前世就是對頭,就別硬扯著連累子孫了)緣業不遂 見此分離 聚會二親 夫與妻物色 具名書之 已歸一別(合不來就離婚,雙方親屬一起見證,李四給妻子您的東西都一一寫清楚)相隔之後 更選重官雙職之夫 弄影庭前 美逞琴瑟合韻之態(這是李四祝願您再嫁個好丈夫,下次婚姻幸福)解緣舍結 更莫相談 三年衣糧便獻柔儀(給您“三年衣糧”作為贍養費) 伏願娘子千秋萬歲 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李四放妻書一道

從《放妻書》裏能看出來,你們協議離婚以後,李四不但要依律把您帶到李家的嫁妝原價還給您(唐朝經濟條件不錯的人家,嫁女一般都會陪送豐厚嫁妝,包括布匹錢糧等等),還給了您一筆足夠三年花用的贍養費。三年以後呢—一般三年之內您就能再嫁出去了,再找一個男人當飯票就是。

您問啥?古代不是宣揚“從一而終”嗎,您這離了婚的婦女,還能再嫁出去嗎?

怎麽說呢,當然大家還是承認娶初嫁閨女比娶二婚婦人強,也承認頭婚原配的地位比續弦正房的地位高一些,但是在唐朝和唐以前,女子離婚、再嫁都是很常見的現象。盡管官府和社會輿論也尊重“婦人守節”是一種品德高尚的行為,但是如果您夫死了或者離婚了,再找個人結婚,一般不會有人出面指責您不守婦道啥的。

唐朝的男人找老婆,首先看對方的出身,是不是高門大姓或者至少是當地望族;其次看地位家產,如果對方父兄官職高,家裏有錢最好;最後看女方本人是否有才有貌德行口碑好,至於女方是不是初婚的閨女,考慮次序那是比較靠後的。

像您這樣的情況,在當地算不錯的人家,父母疼愛,給的嫁妝很多,自己又還年輕能生兒子,三年之內再婚,問題不大。當然,再婚不再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您個人的意願。

基本上來說,唐朝的大男人各個都跟李四差不多,要他們一輩子只對您一個人保持忠貞,是不太可能的。如果您還是不肯接受這個穿越現實,那幹脆別再嫁人了,以“父母年老需要侍奉”為借口,您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賴在娘家吃一輩子白食。父母死後,當家的兄弟有責任繼續供養您,就算兄弟死了,繼承家業的侄子也要一直供著您白吃白喝到死為止,您死後他們還得按禮制為您服喪。

其實別說您自己一個人回娘家吃白食,就算再帶幾口子,好比說,跟李四離婚以後您又嫁給了趙六,過了幾年生了兩個孩子,趙六病死了,就算他家裏還有父母兄弟戶主,您也可以收拾應得的家產,帶著兩個拖油瓶回娘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