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個種族的復雜問題。

一、五胡時代的情況

五胡時代,田租的收納,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以為宜罷諸苑以業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與官中分。皝依之。此雖一例,然當時北方田租,大體正可以此類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一為屯民,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魏書釋老志:“曇曜奏:平齊戶及諸民,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為‘僧祇戶’,粟為‘僧祇粟’。”北史魏收傳:“收在並作一篇詩,雲:‘打從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為一單位之證。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畝收一石計,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於軍隊,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漢人更處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時用抽丁的辦法。

石虎討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車一乘,牛二頭,米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腰斬。慕容儁欲經營秦、晉,令州、郡校閱見丁,精覆隱漏,率戶留一丁,余悉發,欲使滿一百五十萬。【劉貴上書極諫,乃改為三五占兵。】苻堅平代,亦三五取丁。【優復三年,無稅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羨夫,最號寬仁。

到元魏時,政治漸上軌道,在南朝無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卻一一有了辦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議起於李安世。【太祖天興元年、太宗永興五年,皆有“計口授田”之詔。高祖太和元年,詔:“敕在所督課農田,一夫制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余力,地有遺利。”此皆北魏均田先聲。】

史稱:“時民困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上疏雲:‘井稅之興,其來日久。蓋欲使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欲,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群證雖多,莫可取據。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淩奪矣。’帝深納之。”(《魏書》卷五三《李安世傳》載)之議起於此。今按,李疏雲“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則應在十年立三長後,而均田詔尚在九年。據魏書,立三長同時定“調”法,“調”法正須與均田相附而行,則九年有均田韶,信矣。蓋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詔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則似確在立三長後也。【劉道元曰:“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並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令按:李疏正為豪右冒認此項田畝而發,則明在推行均田以後。】

均田詔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詔首即雲:“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時孝文尚未親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漢化之路,並不自孝文始。】

大意謂:富強者並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余財。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

要行均田,必先審正戶籍。十年二月,遂立黨、裏、鄰三長,定民戶籍。此議本於李沖。

未立三長前,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韓卓疏謂:“巨姓叠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鄰長,復一夫。五鄰一裏長,復二夫。五裏一黨長,復三夫。

時群臣多不贊同。太後曰:“立三長則包蔭之戶可出,僥幸之人可止,何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饑,韓麒鱗表陳時務,又乞“制天下男女,計口受田”。【可證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後。】均田制的大概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