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魏晉南北朝之門第】

貴族世襲的封建制度,早在戰國、秦、漢年間徹底打破。然而東漢以來的士族門第,他們在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地位,幾乎已成為變相的封建了。

一、九品中正制與門閥

東漢士族地位的獲得,本由當時的察舉制度。三國喪亂之際,“士人流移,考詳無地。”【衛瓘語。】用兵既久,人材自行伍雜進。“郎吏蓄於軍府,豪右聚於都邑。”【李重語。】兩漢文治精神所托命的州、郡察舉制,一時逆轉,而倒退為秦、漢初年之軍功得官。要對此種情況加以救挽,於是有魏尚書陳群之“九品官人”法。【事起延康元年,始議則自何夔。】

朝廷用人委之尚書,然尚書“不能審核天下人才士庶,【劉毅所謂“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鑑人物,何異以管窺天?”但又不願漫無標準,一切委之軍隊或私人關西。】於是委中正銓第等級,【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級。】憑之授受。”【通典語。】

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自漢末舍之州牧,於是州在郡上,自成一級。】大中正以“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通典語。】故“中正”乃中央官之兼職。【故晉書職官志別無“中正”之官。】

中正何以必須本處人任之?因非此無以熟知各本處之人才。中正何以必須中央官兼職?因亂離之際,人才集中中央,就近訪察為便。

各地郡中正可以各就所知,匯報各本州大中正。大中正得根據鄉評,定其品級與進退。

通典雲:“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

此雖為軍政狀態下一時之權宜,然其初“猶有鄉論余風”。【衛瓘語。】故其後有“正始勝流”之目。【李重語。】今按:此制與州、郡察舉有相異者兩點:

一、州、郡察舉之權在地方官,而州大中正則為中央官之兼職。故士庶求出身者,於察舉制度下必須歸於地方,而在中正制度下則須奔集中央。

此制本因人才不在鄉裏而立。但既立此制,則有使人才永不反歸鄉裏之勢。

二、州、郡察舉只為士人進身之初步,至於以後在官職位之升降與轉移,則與察舉無關。

九品中正於各本州人士,無論已仕、未仕,皆以入品。

魏志常林傳注引魏略,謂:“中正差敘,自公卿以下至於郎吏,功德材行所任。”衛瓘謂:“其始鄉邑清議,不拘爵位”,故居官者因清議而進退。【諒陳群初意,蓋欲藉此澄清當日濁亂之官場也。】陳壽父死有疾,使婢丸藥,鄉黨貶議,遂致沉滯。後又因遵遺囑葬母洛陽,坐不以母歸葬,再致廢辱。東晉溫嶠為丹陽尹,平蘇峻有大功,司徒長史以嶠母亡遭喪不葬,下其品。

如是則官位之升降,乃不系於居官服務之成績,而操於中正之“品狀”。

“品”者履行,“狀”者才能、績效。中正可得定“品”,不能知“狀”。應於入仕之後,別有考課之法。今品、狀均付於中正。如王嘉敘吉茂雖在上第而狀甚下,雲其“德優能少”是也。此制初意,本欲使官人之權不操於在下,而結果轉使在下者持官人進退之柄。【故劉毅謂:“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於官,而獲高敘。是為抑功實而隆實名,上奪天朝考績之分,下長浮華朋黨之士。】又按:州、郡察舉,每歲不過數人,故易識別;中正品狀,同時網羅合境人才,勢難周悉。於是只憑門第,兼采虛譽,雖欲中正,亦不能得。此又為察舉制與中正制相異之一點。

關於第二點,魏夏侯玄已求矯正。

謂:“中正但當考行倫輩,銓衡專於台閣,不必使中正幹銓衡之機。眾職各有官長,但使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台閣;台閣則據官長能否之第,參以鄉閭德行之次,擬其倫比,勿使偏頗。”

但當魏、晉之際,司馬氏正結歡強族,自謀篡竊,夏侯玄不免殺身之禍,集權中央之政見,難見實施。

關於第一點。西晉統一以後,劉毅、衛瓘、李重諸人均有論列。九品中正本系三國軍政時代之權宜辦法,今天下復歸一統,自當仍將察舉權付之地方長官,不必再要一個中正。

此亦所謂“土斷”。衛瓘雲:“臣等以為宜擬古制,以土斷定。自公卿以下,皆以所居為正,無復懸客,遠屬異土。如此則同鄉鄰伍,皆為邑裏,郡縣之宰,即以居長。盡除中正九品之制,使舉善進才各由鄉論。如此則下敬其上,人安其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