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異地任職制度

我國古代為防止官員結黨營私等弊端,規定地方首長的屬籍回避制與三年一屆任滿輪換制度,也即所謂的“仕宦避本籍”制度。中國是家族宗法制社會,家族極易形成強大的地方自治,從而對中央集權構成威脅。為了防止家族勢力壟斷地方權力,封建王朝厲行官員任職回避原則,實行“流官”制。全國除土司地區和規定必須由孔姓掌權的曲阜縣外,其余所有縣官都必須由外省人(本省外縣的也不行)擔任,而且任期很短。縣太爺之外的其他縣丞、典史、主簿等官員則不是很嚴格,但也盡量實行回避原則,只有管教育的“學官”規定可用本地人,而這種“教化之官”實際權勢是很小的。古代官員異地任職制度最遠可以追溯到秦代。秦始皇完成了統一大業後,廢封建、置郡縣,任意調動官員,將地方官員釜底抽薪,使其脫離家族勢力。秦代以後,異地任職制度日益成熟,到唐朝已經有了較完善的《回避條例》。條例規定官吏不僅不能任“本郡州縣及鄰本郡縣官”,甚至也不準任“本貫鄰縣官”。條例還規定“三百裏內不為官”,後又改為“五百裏內不為官”、“千裏內不為官”,並提出“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規定。明朝則把全國分為三個大區,“定南北變調用人”。異地任職制度有利於防止家族勢力的膨脹,抑制腐敗。

(潘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