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員的考核

中國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皇權,有效控制各級官員,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張;推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的治官之道,逐步建立了相當嚴格的官員考核制度。古代的考核,又稱為考績,是對在職官吏的官德、政績和功過的考核。我國古代對職官的考課制度始創於西周,戰國時期以來,這種政績考課制度已初具規模,歷經秦漢、唐宋、明清等朝代,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官吏政績考課制度。

西周時期,實行了一些初步的考核制度。據《周禮》記載:“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令,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具體考核內容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春秋戰國時期將各地的墾田賦稅、刑罰治安、武器裝備、財政支出、戶籍數目、屬吏治狀以及監獄在押人犯等情況作為官員政績考核的內容。

秦統一全國後,制定了《課律》等法令,在《語書》《為吏之道》中明確提出良吏、惡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標準,突出規定了對官吏經管物資財產的法律檢驗,以杜絕貪汙。

漢代在繼承秦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對官吏的考核,逐漸形成了以《上計律》《考功課吏法》為核心的考績制度。西漢對官吏考核分為兩大系統:一是縱向的,中央考核郡、國,郡、國考核縣,縣考核鄉、裏、亭。這是上下級的層層負責制的考核,稱為“上計”制度。二是橫向的,是中央各部門及地方的郡、國、縣的長官對所屬僚佐的部門負責制的考核。

隋唐時期,官吏考核制度已日臻完備。唐代對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德”、“行”兩個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質、道德修養以及對君主的忠、信、篤、衛等;“行”包括官吏的能力大小、守職的勤惰、政績的好壞等。“德”的標準是“四善”: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簡稱“德、慎、公、勤”。這“四善”是對全國所有官吏而言的標準。“行能”政績的考核標準有二十七條,稱為“二十七最”。這二十七條標準是針對各種不同業務、不同部門的官吏而言的。

宋代沿襲了唐朝的考核標準,但內容有所變化,為“四善七事三最”,宋神宗時又改以“四善四最”。“四最”為:獄無冤案、賦稅無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興修水利為勸課之最;驅除盜賊、民獲安居為鎮防之最;賑濟困苦、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

明代的官吏考核分“考滿”與“考察”兩種。“考滿”是指在官員任期內定期舉行的考核。具體規定是,任滿三年舉行第一次考核,稱初考;滿六年舉行第二次考核,稱再考;到九年一個任期舉行第三次考核,稱通考。每次“考滿”根據官員的實際表現,分別給予稱職、平常、不稱職的評定,以決定對官員的處理,或升級,或留任,或降職。“考察”是不論官員的任職時間,對所有官員的定期考核,並根據考察結果做出相應處置。“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針對全體京官的考察,一般六年舉行一次;外察是對京城以外官員的考察,又稱為“大計”,一般三年舉行一次。“考察”的主要目的是處理有問題的官員,項目有八項: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疲軟、不謹。

清代基本沿襲明代的考績法,但把“考滿”改為一年一考,三考為滿。對“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規定。“四格”是才(能力)、守(操守品德)、政(政績)、年(年資)。“才”分“長、平、短”,“守”分“廉、平、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顧到了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就形式而言,已比較全面。“八法”與明代相同,即貪、酷、浮躁、才力不及、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病。凡屬這八種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證官吏隊伍的素質。

(潘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