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章 職業(上)(第2/3頁)

曹雲把書蓋上,坐在椅子上看陸一航:“整件事非常清晰,事實清楚,警方,趙某,王女士都沒有任何疑義?”

陸一航點頭:“除了警方出具的損失鑒定書和王女士要求不符外。”

曹雲道:“這案子我可以翻,你翻不了……不是因為能力的問題,這其中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

“不理解。”

曹雲道:“一航,我一直在注意你,你走的律師路線是相對正義的,正直的。舉例來說,這是什麽?”

曹雲拿出打火機。

陸一航納悶,還是回答:“打火機。”

曹雲問:“還是什麽?”

陸一航愣住:“還是……塑料?”

曹雲道:“在我理解,它不僅是打火機,而且是易爆物,危險品。同時它是有毒物品,其內含的丁烷對人體有傷害。它到底是打火機,還是易爆品,還是有毒物品呢?不在於它是什麽,而在於你想幹什麽。我們是律師,如果一名律師只會說明事實,他是一位正直的律師。但絕對不是市場所需要的律師。”

曹雲:“高小姐擅長審查商務合同,她有資本做一位正直的律師,因為合同白紙黑字寫的非常清楚。回到案子來說,假設趙某兒子突然吐血,趙某考慮叫救護車還需要來回時間,於是趙某就抱著兒子,準備自己開車去醫院,這樣可以節約很多時間。這時候趙某汽車被阻擋,趙某無奈的再呼叫了救護車,因為時間的延誤,導致了其兒子的死亡。為了泄憤,他在王女士汽車引擎蓋上刻字,結果會怎樣?”

陸一航許久後小心回答:“似乎,還是要賠錢。”

“沒錯,原因在哪?原因在兒子的死亡有多種可能性。除非能證實王女士的車隨意停放直接導致趙某兒子死亡,這王女士就要擔責了。”曹雲道:“這是本案的第一種辯護方式,反咬。正常情況下咬不動,除非你能將打火機辯論成易爆物。”

“比如?”

曹雲道:“比如趙妻被公司辭退,理由是其多次遲到。這就可以請公司人事部出庭作證,證明趙妻被辭退中多次遲早包括了那天早上。因為王女士的汽車堵了趙某汽車的去路,直接導致了趙妻被辭退,這種損失是可以計算的。”

曹雲道:“這種方式並非打掉一萬二的賠償,而是要求王女士因為過錯賠償趙某的損失。首先要確立一點,王女士有過錯嗎?有,肯定有,第一點,物業有清楚規定,汽車必須停在停車位上,王女士這種行為,可以通過物業追責。第二點,民事辯證,在民事訴訟中,主觀對錯的辯證不需要完全證據,也稱呼為類推規則。比如你在公共過道放了一袋木屑之類的垃圾,這時候發生了火災,你的垃圾有助燃效果,你的鄰居家著火了,在法律上會認定你放在公共過道的垃圾存在助燃效果,你對鄰居的火災損失負有責任。王女士的車阻擋了趙某的車和導致趙妻被辭退是可以通過類推規則,證明王女士對趙妻被辭退負有責任。”

曹雲道:“但事實不是這樣,要通過這個手段打贏官司,就需要偽造證據。偽造證據又分為好多種,我絕對不贊成律師直接偽造證據。但是完全可以通過暗示的方法得到偽證。趙妻明白意思後,她創造了偽證,律師相信了她,結果被揭穿,在律師上律師是無責的。民事偽證並不會對趙妻有太大影響。這是一個小成本,大回報的策略。我會用,我相信你不會用。”

陸一航無奈點頭:“我記得曹律師你曾經說過,不要否認事實。”

曹雲道:“不要否認事實的意思是,可以在承認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一些技術上的處理。”

陸一航想了一會,問:“曹律師,還有第二個方法嗎?”

曹雲道:“第二個方法是賭,趙某可以推翻口供,不承認自己劃了王女士的汽車。本案中最要命是趙某本人承認了,不過警方顯然也存在一些疏忽。趙某承認劃了汽車引擎蓋,但是卻沒有說明自己劃了什麽字。只要打掉這個證詞,基本就沒問題了。雖然不是沒有機會,不過要打掉這個證詞太難了。以王女士的汽車來看,她的律師不會很差,機會不大。”

“果然打不贏嗎?”

曹雲道:“以你和趙某簽署的風險委托,我想不到辦法。不過,我有一個和風險委托三個基本點沒關系的想法。”

“比如?”

“告王女士勒索。”曹雲道:“本案趙某劣勢在於,警方開始的損失鑒定書達到了五千元,他有被控告的風險。這又是趙某的優勢,王女士通過這點勒索趙某。不僅如此,如今我方優勢極大。警方開出的損失為五千,王女士要求全面噴漆,但是她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目前為止警方承認的損失只有五千。王女士開出的一萬二也許有道理,但是沒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報警要求立案,我們贏面極大,不過和錢就沒有關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