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九章 這陳述內容,怕不是要把人給直接擡進去!(第3/3頁)
“具體有以下觀點。”
“第一,公訴人陳述我方有尋釁滋事和詐騙等情況。”
“我方並不認同尋釁滋事這一概念。”
“按照尋釁滋事的法律理解。”
“首先,我方並沒有聯合其他人去醫院討要說法,其次,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我方當事人去醫院做什麽?”
“我方當事人李棟去醫院的目的是——討要說法!”
“李棟認為醫院開出的藥費非常的不合理,去咨詢醫院,要求醫院給出一個說法。”
“這是什麽?”
“這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怎麽叫尋釁滋事?難道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叫尋釁滋事?”
“李棟危害大眾安全了嗎?或者是造成了其他的重大財產損失了嗎?”
“都沒有!”
“所以我方認為這個尋釁滋事罪並不成立。”
尋釁滋事是什麽罪?說100遍,萬能罪!
很多情景都適用這一個尋釁滋事罪!
蘇白先陳述尋釁滋事罪,是因為這一個罪名非常容易反駁。
先不談其他的,在一般維權的情況下,怎麽認定尋釁滋事?根本不能認定尋釁滋事!
陳述完尋釁滋事的內容,緊接著,蘇白又繼續陳述,有關於詐騙罪定刑的問題。
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詐騙罪定刑。
判定的刑期也和這個詐騙罪定刑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所以這也是蘇白陳述的重點內容。
只聽蘇白開口陳述:“關於詐騙罪。”
“我方當事人利用私自刻的假公章,來試圖蒙混,自己交的醫藥費用。”
“這一點我方承認是有詐騙行為並認罪認罰。”
“但是關於情節方面,我方想表述一個內容——”
“在我方第一次利用假公章來提交自己的醫藥費用後,一共交了28次的醫藥費。”
“其中,只有12次醫藥費用,是利用假公章來進行提交的。”
“其中蒙混的金額是168000,也就是詐騙的金額是這麽多。”
“但是繳納的費用高達24萬。”
“從這一點上可以明顯的看出,我方並不具備著特別嚴重的主觀詐騙行為。”
“再有一點。”
“我方在一開始的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情況,而是由於醫院方面的過失行為,導致了我方有詐騙的情景。”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聽到蘇白的這一陳述,微微皺了皺眉。
“請上訴方詳細陳述。”
“好的,審判長。”
“根據我方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
我方當事人是在其妻子主治醫生林文傑多次勸告其購買高價藥品無力承擔時,才想到了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而我方當事人李棟之所以會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是因為其主治醫生林文傑對我方當事人李棟的暗示。”
“導致了其有這種想法。”
聽到蘇白的陳述,整個庭審場陷入到了一時的寂靜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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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
主治醫生暗示李棟,讓其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什麽鬼?!
而坐在本次庭審席位上的林文傑,在聽到蘇白的陳述後,整個人腦袋發蒙。
他現在總算是明白,為什麽這場庭審要讓他出庭了!
看李棟委托律師陳述的內容,這明顯是沖著他來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