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一章 判定情節嚴重?怎麽判?那是在救人!(第2/3頁)

的確……

按照公訴人的陳述,判定情節是否屬於較輕還是較重,需要從多方面來進行考慮。

或者說……需要考慮到銷售人群和銷售金額。

但是這有一個前提!

那就是在一審判定中,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來進行的判決,所以需要考慮到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

但是在剛剛二審的判定中,已經駁回了這一個觀點。

同時!

至於控告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情景,這一點同樣也不適用。

為什麽這麽說?

因為張遠所陳述的盜版藥的危害,其實正版藥也具有。

並且盜版藥之所以被國家列為假藥,是因為沒有獲得經營許可。

而不是成分造假或者是成分中有致人體不好的成分。

關於這一點,蘇白也進行過調查和詢問專業人士了。

盜版藥中的相關成分按照國內的規定來講,並不算超標。

那麽其潛在危害屬於正常的情況,並不構成加重判罰的必要條件。

就好比,吃任何藥都會有一定的不良反應。

那麽制造這些藥,只要經過了國家的檢驗,並且經過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問題。

再有……有吃錯藥去告藥商的嗎?

所以從這一點上能夠看的出來,並不能夠達成加重判罰的標準。

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開口:

“對於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上訴方有沒有什麽要講的?”

“有的審判長。”

蘇白在聽到審判長的詢問,當即開口:“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

“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訴人的陳述是從銷售範圍,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而定的情節嚴重。”

“但是從以上角度要判定情節嚴重是從什麽方向進行處罰?”

“是從銷售假藥和代購藥品獲得了巨大利益,侵害了購買人群的身體健康才能進行情節嚴重的判罰。”

“換句話說,就是從牟利的主觀進行出發,明知道盜版要對於購買者有身體上的危害而繼續行使售賣。”

“可是在剛才的判定中,合議庭已經判定,我方並不是以主觀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銷售代購行為。”

“所以從以上幾點判定我方情節嚴重,完全不符合情景。”

“再有一點兒,我方為什麽會進行代購?”

“我方進行代購的原因是不是為了幫助病友?”

“那麽,從這一方面來講,銷售金額和代購人數越來越多,那麽,我方所幫助的人就越多。”

“怎麽會出現情節嚴重的情況呢?”

“公訴人的這一番陳述,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是以一審的判決結果而進行的繼續推進。”

“所以,針對二審的現有情況來講,公訴人的說法並不成立。”

“第二:控告方控告我方代購的盜版藥存在潛在的危害性……”

“對於人體的危害性,相比於正版藥要大的很多。”

“我不知道這一點控告方從哪裏得出來的結論。”

“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服用盜版藥的購買人群暫時沒有出現控告方所陳述的出現並發症的情況。”

“再有……”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表示,盜版藥完全符合我國的用藥成分標準,不過在我國沒有經營的許可權利。”

“所以被稱之為‘假藥’。”

“可是在成分上並沒有出現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成分。”

“還有一點,我想要強調和說明,在林勇購買的所在國家,這種假藥,是屬於其他國家的‘正版藥品’,有著經營的許可權利。”

“所以從這方面來講,我方並不認同控告方所陳述的觀點。”

……

蘇白清楚的進行了反駁性的陳述。

將公訴人的陳述和控告方的陳述都反駁了回去。

面對反駁,公訴人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微微點了點頭。

沒有再做過多的回應,剛才蘇白陳述的非常清楚了,他的觀點是基於一審的判決結果而定的,進行牟利的觀點。

雖然說基於這一點,他還可以繼續反駁,但實際上沒有繼續反駁的必要。

因為關於判定是審判長來進行判定。

他只需要將這些提出來,而後由審判長選擇是否進行判定就可以了。

而另一邊……

控告方張遠在面對著蘇白的反駁時,當即表示:

“對於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觀點,我方並不認同。”

“從用藥成分上來講,盜版藥相比於正版藥的確更能引發各類並發症。”

“暫時沒有出現,並不能夠代表未來不會出現,並不能夠代表不會由於潛在的危險性,對未來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