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麽呢!(第2/3頁)
怎麽說呢。
律師為委托人進行脫罪,是理應的職責。
可是這個外籍人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對於中國法律處在一個完全蔑視的情況下。
說實話……
不把人給送進去,心裏面就是憋著一股氣。
想到這裏,蘇白當即開口:
“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師,你陳述的觀點是惡意猥褻。”
“你認為的判決要求是只給予治安拘留。”
“可是你提出來的觀點與檢方公訴人提出來的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有什麽異同嗎?”
“換個意思,你憑什麽否定檢方提出來的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
姜民朝著蘇白看了一眼,當即開口:
“強制猥褻和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在客觀形式上表現相似。”
“但在主觀上表現不同。”
“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違背婦女的意願發生關系。”
“這一點是以發生關系為主要目的。”
“強制猥褻,指的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發生關系。”
“在這個案子當中,我方當事人只是將林文慧的衣服扒下來,並沒有直截了當的表明自己要和林文慧發生關系。”
“基於這一點,可以明顯的看出來,我方的行為和檢方提出來的強迫林文慧發生關系,有著明顯的不同點。”
“所以我方認為……”
“檢方以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為主要的犯罪條件,提出對我方當事人進行了控告。”
“非常的不合理。”
“我方要求,對於本次庭審進行休庭,更改對於我方的起訴罪名。”
“……”
對於姜民的要求,審判台席位上的審判長並沒有對其進行回應。
說實話……審理外籍人士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過……
就沖著剛剛被告人的那一番話,他的心裏就存在著一定的偏見!
主要的偏見是在於外籍人士對國內法律的不尊重。
什麽叫做國內的法律不能對外籍人士適用?
想什麽呢!
再有一點。
惡意猥褻和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兩者之間的確類似。
但實際上有著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現形式方面。
於越作為審判長開口詢問:“在被告方委托律師剛才的陳述當中。”
“你方當事人不想與受害人發生關系,那為什麽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進行強制猥褻?”
“進行強制猥褻的目的是什麽?”
“難道只是因為被告人說了一句他們是朋友,他們就是朋友之間的關系了?”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姜民保持著沉默。
只聽審判長繼續開口:
“被告方委托律師,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沒有陳述清楚。”
“強制猥褻和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之間,最重要的是有沒有幹擾強迫的行為。”
“如果沒有幹擾強迫的行為,被告人只是將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後,停止了侵害。”
“這個叫做強制猥褻。”
“可是被告人為什麽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體,不能繼續犯罪。”
“這並不是被告人主觀意義上的停止犯罪行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響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為。”
“對於以上的觀點,被告方委托律師還有異議嗎?”
姜民開口:“審判長,我方仍然有一定的異議!”
“剛才審判長陳述強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於林文慧對我方當事人踢了一腳,導致了我方當事人停止侵害的行為。”
“以此判定我方為強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強制猥褻的角度下,林文慧對我方踢了一腳,我方還會繼續強制猥褻嗎?”
“我方認為關於我方是否屬於強制猥褻。”
“應該從我方的主觀意願以及我方是否以與林文慧發生關系為目的。”
“這一點進行出發判定!”
對於審判長詢問是否有異議,姜民當即開口回復。
如果判定不是強制猥褻,那麽這個案子就只能夠從強迫婦女發生關系未遂進行討論。
可是如果一旦從這個角度進行討論……
怎麽說呢!
那麽被告當事人肯定要被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於這一點,姜民必須進行反駁。
只是……
蘇白對於姜民的想法,已經了解的非常清楚。
這個案子……
先不說其他的,只看被告人的態度而言。
完全沒將國內的法律當回事。
在國內,違法犯罪還想逃脫國內法律的制裁?
蘇白舉手示意:“審判長,我想表明一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