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章 庭審:外籍人員怎麽了?這是在國內!(第3/3頁)

“從案子的整個過程來說,我方當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過招呼之後才實施的猥褻行為。”

“如果是強迫發生關系,那麽我方當事人為什麽要和林慧打招呼?”

“並且我詢問過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個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絕以後,進行了一定的騷擾,並且在醉酒的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這種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存在主觀的強迫。”

“只是進行了相關的猥褻行為。”

“對於這種情況,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強迫未遂的罪名去進行定義。”

面對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詢問:

“那麽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怎麽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並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麽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褻的法律定義吧?”

“並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面對蘇白的詢問,姜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並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於國內的一些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內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姜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麽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褻?

這個案子怎麽可能只判定猥褻?

猥褻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褻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麽?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內違法犯罪了,那麽該怎麽判也是怎麽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