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反向模式

當鄭建國和總部談好細節,返回到會議大廳時,才發現自己好像錯過了什麽。

時間回到半個小時前,鄭建國剛剛離開會議大廳,黃修遠就向在場的各城市代表,拿出了另一份合作方案。

本來還有些疑惑的龐浩然、張廣河等人,一翻開這份合作方案,才知道燧人公司的打算。

第一份方案中的第二家授權公司,就在第二份方案中。

按照計劃,由魯省、秦省、晉省聯合出資,組建聯合水務總公司,成為第二家獲得授權的水務公司。

而該公司的股份設計上,采用了另一種模式,黃修遠稱為“民督官辦”,即全部股份歸屬於國資,但是在基本法設定上,由燧人公司派遣的人員,組成專業內部督察機構,機構名稱叫“經濟發展督導辦公室”。

具體營運工作方面,燧人公司不管理,但是專門稽查水務公司的人事、財務、運行等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汙腐敗、違法違規之類,就是專門監督水務公司內部。

而且經濟督導辦公室,可以查處水務公司的所有員工,提名水務公司的管理層,三省雖然是出資方,卻不能幹涉經濟督導辦公室的工作,除非他們有證據證明經濟督導辦公室違法違規,才可以下場幹涉。

至於為什麽要成立經濟督導辦公室,目的自然是為了避免北控水務,成為國資的唯一,讓國內的水務領域,形成三足鼎立的結構。

在方案的最後一部分,則規定了經濟督導辦公室的收益,如果水務公司產生盈利,經濟督導辦公室將獲得1%~8%的利潤分紅,具體分配比例,由當年的盈利情況決定。

在方案中的權利義務上,經濟督導辦公室幾乎可以監督水務公司的一切,還有人事任免權,簡直是拿著尚方寶劍的。

為避免水務公司管理層,擅自修改公司基本法,方案中嚴格限定了管理層的權利,確保他們不能輕易修改公司基本法。

這種模式下,其實就是對公司權利的一種切割,即所有權、管理權、監督權的三權分立。

在通常情況下,國企的內部權利,可能是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官方掌握所有權、監督權,企業自身擁有管理權。第二種是:官方和私企共同持有所有權、監督權,企業擁有管理權。

如此一來,企業就是一個二元制結構,而受官方本身的性質決定,監督人員可能不太專業,也可能感覺得不償失,又容易受到各方鉗制,導致監督難以貫徹。

而獲得監督權的燧人公司,卻不一樣,因為燧人公司在本質上,是私人企業,私人企業以盈利為第一目的。

只有讓水務公司產生盈利,才可以從中獲得分紅,同時燧人公司派遣的監督人員,在性質上屬於私人企業員工,可以獲得大量獎勵,而不違反相關規定。

在黃修遠設計的結構中,企業獲得管理權,全體員工可以拿到3%~24%的利潤分紅;燧人公司獲得監督權,監督員和燧人公司拿到1%~8%的利潤分紅;官方獲得所有權,以及拿到剩下的全部利潤。

為了讓企業獲得利潤,經濟督導辦公室必然全力以赴,因為這關系到他們的利益。

同樣官方也不會輕易插手進來,畢竟國企存在的意義,第一是提供社會基礎服務,第二是保證產業安全,第三才是盈利。

只要企業可以維持良好的社會服務,又能保證產業安全,同時還可以產生盈利,那讓燧人公司監督水務公司又如何。

本身就和燧人公司合作過的,張廣河也覺得這一套方案,有成功發展下去的潛力。

官方掌握百分百的股份,這意味著最終決定權還在,只是給企業管理層加了一個籠子。

回到會議大廳的鄭建國,看到第二份方案,內心直呼:好家夥。

估計真的按照這一套來,那些國企管理層都要哭了,他擦了擦額頭的冷汗,這才知道第二家授權公司,竟然是這樣一個模式來的。

這份方案,自然不是在場的代表可以決定的,座談會第一天結束後,各城代表紛紛向上面匯報,他們的上面也覺得非常棘手,又向上匯報。

最後都到了紫光閣那邊。

11月23日。

魯省代表張廣河,最先拿批復,上面只有簡單的幾句話:同意,先在水務公司試點,完善框架細節,將最終方案復函上來。

看到批復最後的幾個簽名,張廣河才知道黃修遠手眼通天。

這幾天,盡管不知道上面是否同意,但是各個代表,還是和黃修遠、蔣海霖等人一起,對聯合水務公司的框架細節,進行了詳細的討論。

現在拿到最終批復,他們頓時內心大定下來,開始更加深入討論起來。

另一邊,從北平總部趕來的張通,也代表北控水務,和燧人公司展開合作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