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系統就可以為所欲為?(第2/2頁)

李女士的女兒簡單地思考了一下,道:“該賠償的我們可以賠償……”

“什麽叫可以賠償?你們本來就該賠償。”金先生就像是一尊怒目金剛。

萬教導伸手制止了二人繼續爭執,這樣吵下去,只會讓關系越來越僵,不利於事情的解決。

他環顧了一眼,說道:“既然你們對事情的經過已經沒有爭議,那就到調解室去談吧。”

雙方對此沒有異議。

“小慕,你也一起參與調解吧!”

“不了!我……有點事情要忙。”慕遠一臉郁悶地說道。

萬教導訝然,這小子啥情況?

他頓了頓,也沒繼續追問,道:“好吧!”

畢竟慕遠不屬於他們這一值班組的,今天又是周末,剛才有突發情況,本著多一個人多份力量的原則,把慕遠叫上無可厚非,可如果現在還強行讓慕遠加班,就說不過去了。

萬教導帶著當事人雙方去了調解室,慕遠心不在焉地將監控拷貝出來,把那存儲卡還給了“熱心”的車主,便將對方打發走了。

“哎!”慕遠來到值班室坐下,滿臉糾結。

之前因為事情緊急,慕遠也沒多想,跟著萬教導便去了。

現在事情基本處理結束,他忽然想到了一個嚴重的問題。

這到底算不算非偵查任務?如果不算,那自是沒什麽。可要是算,事情可就麻煩了。

要知道自己好不容易將“警察的自我修養”任務的一個分支刷到了2/3的進度,要是因為這個事情被系統判定失敗,他真就只能哭暈在廁所裏了。

暗戳戳地咨詢了系統後,慕遠得到了一個不知道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的消息。

說它是好消息,是因為系統並沒有將這個任務界定為非偵查類任務。

說是壞消息,道理一樣,系統也沒有將其界定為偵查類任務。

按照系統的說法,判定是不是偵查類任務,有兩個因素。

一個是在任務執行的過程中,是否有偵查的過程。另一個,則是是否在偵查結束後作出是否對錯結論,並對錯誤方作出處罰。

前者慕遠不擔心,剛才在現場時,自己就憑借著高級痕跡檢驗技術所附帶的現勘經驗,發現了行車記錄儀,這完全算得上時偵查過程了。

可後者就麻煩了。

雖然慕遠才剛剛在派出所呆了不到一周的時間,但卻也知道了一個道理:能調解的糾紛盡量不處罰。

對此,慕遠並不是很理解,在他看來,法律法規就是硬杠子,碰了就要受到相應的懲處。

再放到眼前這件事情上,慕遠頭都疼了。

系統的意思很清楚,它號稱“天罰”系統,其目的就是要懲罰為惡之人。

偵查只是手段,懲罰才是目的。

如果自己偵查後沒有結果,那倒也無所謂。可關鍵是現在已經將這件事情分出了對錯,如果不進行處罰,系統就會否定自己的偵查行為,將剛才萬教導安排給自己的任務定義為非偵查類任務。

怎麽能這樣呢?系統就可以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