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自由心證(第3/7頁)

二是由以上調查結果可假設,枝村幸子發現佐山道夫涉案,進而以此逼婚,這正是佐山殺害幸子的動機。

借由櫻田的報告,桑山更加確定佐山的嫌疑重大,但礙於枝村幸子命案一審時認定岡野為嫌疑犯,並依此做出判決,二審爭論的焦點必定還是被告岡野。律師只會就自白無自願性一點替被告辯駁,至於揪出真兇則另屬他人職務。

負責偵辦這起案件的檢察官並非桑山,他無權發表意見。這起案件由同事丸岡檢察官負責,由於自一審起便是根據高層的意思,也就是依從上面下達的指令行事,即使他與一審檢察官抱持相同意見,也不是出自個人的判斷。法官各自擁有“自由心證”的權力,檢察官則無,縱然一審檢察官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承辦該案的上級檢察官也必須持有相同見解。“檢察一體原則”使得偵辦行動處處受限,有時更會發生即使損害被告權益,也要堅守此一原則的不合理現象。

桑山確信岡野清白,真兇為佐山道夫。他認為,如果自己是二審的檢察官,便能厘清岡野的自白不可信,再從中揭穿佐山的不在場證明,並通過瓦解佐山證言中的矛盾之處,進而追查殺害波多野雅子一案。

這件事在執行上困難重重,首先是岡野正一不曾懷疑佐山,他根本沒發現這是個陷阱。再者,沒有其他人認為佐山可能涉案,並且提出質疑,懷疑佐山的人只有檢方內部的桑山與櫻田,如何提出問題實在是個難題。

二審原則上不會重復進行與一審相同的審判程序,而為事後審查一審的判決是否妥當,並且嚴格限制於判決後提出新證據,亦即上訴時只能略加補充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下,從原判決中找出重大錯誤,便成了撤銷一審原判決或使一審發回重審的唯一機會。

然而,檢察官與被告對立,只有法官和律師可以證明被告清白。

明知兇手並非岡野正一,真兇另有其人,卻受限於“檢察一體原則”,以及此案為他人負責偵辦,難道就只能束手無策地看著二審進行審查嗎?

他先私下與丸岡檢察官討論自己的想法,又向副檢察長進言,最後都落得無疾而終的下場。

究竟還有什麽辦法可行?

大部分的案件在逮捕兇手之前,就已經依過去的調查經驗,鎖定了特定嫌疑犯。

嫌疑犯鎖定後,最迫切的問題便是,厘清嫌疑犯的行為舉止與案情的關聯性。如與案情無密切相關,不免引人懷疑,警方亦無十足的把握斷定此嫌疑犯即為真兇。

桑山由發生在福岡縣二日市武藏溫泉的命案前後經過判斷,兇手即為佐山道夫,因此強烈懷疑他正是殺害枝村幸子的兇手。他始終認為被害的年輕女子與佐山之間有特殊關系,佐山將她殺害後,又借機利用自精神病院逃走的瘋子頂罪。

與此有異曲同工之妙的是殺害波多野雅子的手法。武藏溫泉一案在位於天拜山山腳下的寺廟樹林裏犯案,殺害波多野雅子的地點則選在禦嶽山中,目的都是為了除掉女人這個絆腳石。前者妨礙了他的前途發展,而後者在利用殆盡後,遭他嫌礙事而遺棄。

最後這位枝村幸子與前兩者略有不同,她推測得知波多野雅子遇害的真相,帶給道夫心理壓力,並以此逼婚。道夫野心勃勃,不難想象幸子的存在牽制了他的發展,同樣成為他前途路上的絆腳石,而且比前兩位被害人更加棘手。

佐山道夫的行徑與案件具有高度關聯性,可知他便是殺害枝村幸子的兇手。

一審誤認殺害枝村幸子的兇手,並判決有罪。佐山道夫始終維持“證人”的身份,要將“證人”轉為“被告”不只艱難,且苦無物證。法庭認定的物證都將嫌疑指向岡野正一。

佐山道夫在狀況證據上遠較岡野不利,卻因關注的焦點為被告,不曾有人留意。岡野錯在不該向警察認罪,依犯罪學家的觀點,嫌疑犯一旦自白,其他證人在提供“證詞”時,心理也會跟著受到影響,此間接證據便成了束縛嫌疑犯亦即被告的桎梏。

桑山向副檢察長闡述自己的看法時,提起佐山道夫,遭到鄭重而冷漠的駁斥。對方表示狀況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岡野無罪,他表面上沒有明講,其實是為遵循檢察一體的原則行事。桑山並非負責檢察官卻提供意見,這樣的行為只是多此一舉。

桑山考慮針對波多野雅子命案重新展開偵查,將兇嫌佐山道夫逮捕歸案,並借此一舉洗刷岡野殺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既然高層不采取行動,就只剩下這個方法。

這方式執行起來有個困難,自殺案要以他殺的方向重新展開偵查,必須有足夠的說服力才可能推動,現在缺乏的正是這樣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