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兩個兇嫌

火柴盒是兇手“刻意”留在犯罪現場這一觀點得到了證明,杜建平一時無話可說,狠狠瞪了兩眼那個依舊蹲在墻角的呼延雲,然後拖過一把椅子坐下。

“剛才,我要陳述一個重要的觀點,現在可以說了。”林香茗把剛才被杜建平打斷的話頭給接上。他拿起熒光筆,在會議室的白色寫字板上一邊寫一邊講,“我來把截至目前發生的幾起案件,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一個簡單的排列。”

(A)通匯河北岸發現的無名女屍分屍案,犯罪第一現場不詳。這起案件雖然是在6月29日才發現,但根據屍體腐敗程度和火柴盒中只有一根呈現燃燒狀態來推論,它很可能是系列命案中的第一起。

(B)陳丹案件。6月19日發案。犯罪現場位於萊特小鎮24號別墅的地下室。

(C)柳杉案件。6月21日發案。犯罪現場位於故都遺址公園的一片小樹林裏。

(D)6月23日的命案,犯罪現場位於學苑橋附近的學苑公園內。

(E)6月25日的命案,犯罪現場位於智新橋以北的一座正在準備拆遷的居民小區內。

(F)6月28日的命案,犯罪現場位於獨秀公園。

“我建議,大家一起來分析一下,這六起命案的區別是什麽,就會發現一個我們不能不正視的答案。”林香茗說。

專案組的成員們看著寫字板上的字,各自陷入了沉思。半晌,郭小芬首先發表了意見:“A和B兩起案件的犯罪現場或者埋屍地點,集中在城東的興旺橋附近,而C、D、E、F這四起案件,犯罪現場則集中在城北的學苑橋一帶。兇手怎麽會跨越這麽遠的區域連續作案?”

劉思渺說:“在A和B的犯罪現場或埋屍地點,兇手都留下了火柴盒,而C、D、E、F這四起案件提取的證物中,都沒有火柴盒。而且,A和B案件中,兇手的反偵查工作做得很好,在現場幾乎沒有留下什麽有利於警方偵破的證物,而C、D、E、F這四起案件中,兇手作案後,對現場不加任何掩飾和偽裝,比如在柳杉一案中,甚至連兇器折刀都扔在距離現場不遠的山坡上,而且還留下了大量的直接身體證據,比如精液、指紋等等,這些直接身體證據,經過鑒定,屬於同一個人……”

林香茗微笑起來:“那麽,大家能不能得出一個共同的結論呢?”

郭小芬搶著說:“A、B這兩起案件的兇嫌,和C、D、E、F這四起案件的兇嫌,不是同一個人!”

這句話猶如電燈的開關,“啪”的一聲,每個人都心頭一亮。

蕾蓉說:“我同意香茗的觀點。思緲早就有了一個想法,覺得這一系列案件中,除了A是分屍之外,剩下的5起雖然都出現了割乳,但C、D、E、F案件的現場既表現出兇手的殘忍和瘋狂,也暴露了他在反偵查方面的無知,和陳丹案件中那種‘理性的瘋狂’根本不是一碼事。在A案的分屍袋中發現屍體缺少一條大腿之後,A和B可以並案了,而C、D、E、F非常像另一個兇手實施的連續犯罪行為。但是,這一推論缺乏明確的證據。”

“直接證據是沒有的,但通過行為科學的分析,可以使我們像在黑暗中戴上了夜視儀,窺知事情的真相。”林香茗道,“我現在就來對A、B案件的兇手和C、D、E、F案件的兇手,分別進行一個最初級的剖繪。”

會議室裏的所有人都集中起了精神,仿佛看到舞台上的幕布徐徐拉開。

“暴力犯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人事先對罪行實施有著詳細的規劃,頭腦冷靜,做事有條理,稱之為‘有組織力罪犯’;另一種人與前者正好相反,行事莽撞,缺乏起碼的自控力,想到什麽就幹什麽,不按常理出牌,這種人叫‘無組織力罪犯’。”林香茗說,“兩者之間區別非常明顯:有組織力罪犯通常擁有較高智商,能言善辯,他們對被害人經過刻意的挑選,不惜花費大量的時間來尋找合適的目標,絕不‘濫殺無辜’。因此如果仔細分析,被害人往往具備某些共同的特征;而無組織力罪犯在選擇被害人上,沒有任何邏輯可言,碰上誰就是誰,對被害人的人格毫無概念,也沒有任何興趣,只想早點把對方殺掉了事。概括說,盡管都屬於變態殺人犯,但有組織力罪犯往往是為了目的而殺戮,而無組織力罪犯完全是為了殺戮而殺戮。”

林香茗停了一停,接著說:“由此可知,在有組織力罪犯的心中,充斥著各種幻想或‘儀式’,作案後對現場處理得非常‘整潔’,盡量不留下任何線索或證據,如果留下什麽,一定是幻想或‘儀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無組織力罪犯都是倉促作案,事先沒有規劃,事後也無從妥善處理以逃避警方偵查,現場往往是一團淩亂,兇手的指紋和足跡隨處可見,給警方提供大量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