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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動議提交的時間點非常可疑。希曼斯完全可以在遞交原始訴狀的時候一並提交初步禁令的申請。但是,他卻按兵不動,一直等著。也許他是想借此施壓,來達成庭外和解。第一步,提交訴狀,第二步,將上訴信息透露給新聞媒體。現在到了第三步:申請禁令救濟[3]。如果這一步成功了,那麽阿波提根制藥公司的股票會跌得更慘,巴納比·羅伯茨在股東之間就成了眾矢之的了。

這一切都表明,希曼斯應該不是策劃綁架的人。如果已經把法官玩弄於股掌之間了,那又何必要費心費力地尋求庭外和解呢?

我想不通的是,阿波提根制藥公司為何沒有進行庭外和解。為什麽不幹脆拿出五百萬美元給丹尼·帕爾格拉夫來息事寧人呢?對於像阿波提根這樣的財富500強公司,區區五百萬只是小菜一碟,根本不足掛齒。

可是,阿波提根並沒有這麽做。為什麽?說不定是因為公司裏的高層已經牢牢地掌控了法官,所以他們根本無須進行庭外和解。

在瀏覽這份文件時,我發現巴納比·羅伯茨竟然在無意間給希曼斯提供了有用的素材。該動議中引用了這位首席執行官在接受《華爾街日報》時的發言:“我們絕不會讓一個人無聊的白日夢阻礙這項造福人類的產品走向市場。”這樣一來,原告就有了申請緊急禁令救助的基礎,因為被告親口承認了將會繼續侵犯原告的專利權。在專利侵權案中,初步禁令若能得到批準,則預示著申請禁令的原告有了更大的勝算。對於當事各方來說,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暗示,意味著法官認為原告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我一邊翻閱歸档在這個案件下的所有文件,一邊認真考慮案件的是非曲直。突然,我停住了。沒錯,身為法官,我有自己應盡的職責。

但是,作為父親,我的職責更為重大。我絕不能批準這條禁令。雖然我不知道究竟是哪一方綁架了愛瑪,但是我知道,如果我批準了原告的禁令申請,那麽阿波提根制藥公司就非常有可能會爭取庭外和解。而庭外和解是不需要法官的,當然也就不需要法官的孩子了。

既然如此,就不必多想了。我下定決心,開始起草對這份緊急動議的決定,準備駁回羅蘭德·希曼斯的申請。

快寫完時,我的手機突然振動了。那個900的號碼發來了一條短信:

下午三點準時批準那條申請禁令的動議,否則某人的眼球就不保了。

[1] 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法院在法律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沒有宣布之前下達的禁令,目的是限制當事一方繼續采取某種行為或強制當事一方繼續采取某種行為,直到案件宣判為止。如果最終被禁令約束的一方敗訴,那麽該禁令通常會由暫時性的初步禁令轉變為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

[2] 緊急動議(emergency motion):在美國法律中,動議是一種用來申請決定的程序手段,用於請求法官對案件做出某種決定。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以提交動議,但法院需要至少五個工作日審議並對動議約束方下達動議通知書。緊急動議是一種特殊的動議,不受上述時間限制,需要法院迅速做出決定,以避免產生不可彌補的損害。

[3] 禁令救濟(injunctive relief):即前文提到的初步禁令,在專利案中表現為防止被告方進一步侵權的禁令,是法院給予原告方的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