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釋的秘密(第3/3頁)

反對派也沒有保持沉默。新聞界、輿論界、學者、律師會、工會、市民團體和所有認為該法案會帶來復活軍國主義危險的人們,都聲明要堅決反對,形成了開展共同鬥爭的聲勢。

國家機密法是從根本上與民主的根基——國民的“明事權利”相抵觸的。如果那些以國家的名義掌握了政治權力的人,把一切與己不利的事都掩蓋起來,只把那些無關緊要的消息告訴國民,那就不能稱之為以主權在民為前提的民主政治了。

當權派的所作所為,如果國民察覺到其中存有私弊,那麽,這種當權派就會成為獨裁者,政治就會腐敗下去,這一點已被歷史所證明。

最新的例子就是菲律賓的馬科斯政權。他頒布戒嚴令,剝奪了國民明事的權利,扼殺民主,把國家私有化了。

然而,一個獨立國家,既然與各國有交往,秘密就只是附屬品。當然,有關國防的秘密如果完全泄漏給了外國,特別是假想敵國和敵對國,那麽國家的安全將受到威脅。國家機構的組成也可以說是以秘密為核心的,政府部門就是秘密的巢穴。官員們借此來推行保身哲學,就是說,什麽全都保密,認為只有這樣才算安全。所謂官僚主義,他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是官員優先於國民,也就是說,官員自身才是至關重要的。這就是政府部門和國家推行的秘密主義的根本出發點。

如果國民不聞不問,國家就會自動地加厚秘密的墻壁,就會象一個球體沿著獨裁化的斜面滑下去一樣。國民要監視著他們,不讓他們那麽做,以保障國民“明事的權利”。而為這種權利服務的,就是新聞報導部門。

新聞報導部門有報導的自由,只要認為把真實情況報導出來對國民有利,即使政府單方聲稱這是國家機密,還是應該報導的。

過去曾發生過《每日新聞》的記者因暴露了從外務省事務官那裏得到國家機密,而被問成違反國家公務罪的事件。可是,在保護國家機密和國民有“明事的權利”這兩個問題上,政府和新聞輿論界之間有過激烈的爭論。新聞輿論界認為這是對民主的挑戰,對此,政府也采取了針鋒相對的態度。

當時,作為導火線的國家機密,還不具有損害國家安全和信用的性質,所以被捕的當事人得到釋放。後來政府就有關國民“明事的權利”和報導自由問題表明了態度:“是否應該真正作為機密,有必要根據國家的利益,做出客觀的判斷。至於什麽是國家的利益,這要依據主權在民的原則,由國民來做出決定。”

由於當時被逮捕的是新聞記者,因此報導自由的問題被推到了前台,而國家機密法問題卻被掩蓋住了。何況拿到機密的新聞記者並未進行間諜活動。

新聞記者到手的機密文件沒有見報,但交給了在野黨,成了政治上論爭的工具,使政府遭到了攻擊。如果文件傳到了假想敵國,那麽,肯定會發展成為完全不同的另一種事態。國民“明事的權利”將被拉下來,國家機密法問題將被推上去。新聞界也無法結成統一戰線,輿論界也就無法幹與了。

當然,機密資料不僅會落到共產黨手裏,還包括社會黨在內。

國家機密法與國民“明事的權利”是完全對立的,如果設立了國家機密法,國民“明事的權利”就會被扼殺。政府對利用國家機密法仍不足以對付國民“明事的權利”和報導的自由,一直是切齒痛恨的。而這類事件就成了政府和有關人員執意制定國家機密法的根本依據。

這次與過去不同,被竊的機密是明顯有損國家安全的國防最高機密。因此,國家機密法的促進派認為奇貨可居,而把有所收斂的鋒芒又露了出來。

反對派鑒於國家最高機密被竊,鬥爭的旗號黯然失色,沒法再揮舞“明事的權利”這面錦緞大旗了。與外務省泄漏機密時不同,政府與反對派的立場逆轉,過去在“明事的權利”和報導的自由的旗幟下集結起來的各新聞報導單位現在四分五裂了,甚至某家全國最大的報紙,居然發表暗中支持該法案的社論,說什麽“為了國家的生存,保護國家機密,在一定條件下是必要的。”

被逮捕的空澤和東條以違反自衛隊法於8月30日被起訴。起訴後,又根據律師團的請求予以保釋。

審判官在律師團提出保釋要求時,征求檢察官的意見,問是否可以保釋。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尊重檢察官的意見的,能夠獲得保釋,說明檢察官表示了“可以保釋(請多關照)”的意見。

關系到國家安全的最高機密被竊的間諜事件當事人能夠獲得保釋,這使人深感意外。大凡此類事件,由於物證很少,而且有可能隱藏和銷毀證據,當事人之間也有可能串通或逃亡,因此,保釋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可沒想到在這極少可能性的事件中,兩個人居然被保釋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