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移動的證據(第2/5頁)

“E·KIHARA!不,不會吧!”

光代呆住了,她想起她曾經第一個發現的那起殺人案的被害人的名字木原榮作來,E·KIHARA和木原榮作!這個打火機弄不好就是那個被害人的遺物。

但是,為什麽在1432號客房被殺的客人的東西,會跑到1264號房間裏呢?如果這個打火機是被害人的遺物的話,可能會對破案工作起到很大的作用,其他在1432號客房被發現的被害人遺物都已經被警方保管了。

如果這袋遺失物不是在這一天被發現的話,光代也不會去多注意的,但是在兇殺案發生的當日,這個雕刻有E·KIHARA文字的打火機竟然會在其他客房裏被發現,這足以引起光代的疑心。

如果當初可以聯絡到失主的話,這袋東西早就還給它的主人了。在發生兇殺案的同一天,而且住址及身份又無法證實的住宿客人所遺忘的物品,按道理是應該已經交給警察來做處理才對。

可是如今它卻沉睡在失物箱裏,說明當時在聯絡失主的時候,花了一段時間,以至於最後忘記向警察署提交了。

或許也有這種可能,住宿這個房間的客人是用鶴卷這個代名來做的登記,他本人的實名是E KIHARA。但如果這個打火機真的是被害人的物品,那麽酒店就要承擔涉嫌藏匿物證的責任。

以前一直都沒注意到這個打火機,但自從光代產生疑心的那一刻開始,酒店方的責任就加重了。

酒店客房的遺失物一般都是當客人結賬離開酒店之後,客房服務員在打掃房間的時候發現的。12樓的遺失物都被該樓層的服務員收集到一起,然後交到酒店的遺失物箱裏進行統一保管。

一般在所有的遺失物當中,七成的物品都會在日後和物品的主人取得聯系後,交還給失主;剩下的三成,不是聯系不到失主,就是失主表示不願意認領而被保管在遺失物箱裏。這項失物整理的工作,就由作為客房部領班的光代來負責。

雖然光代負責該項工作,但她一年當中也不過只進行兩次清點而已。發現遺物、聯系失主、交還遺物,這些工作都是各樓層服務員的工作。

“雖然會惹警方動怒,但我還是先向警方做個報告吧。”

光代回想起了發現屍體那天,曾經問過自己話的新宿署刑警的名字來。

2

大都市酒店的客房服務部領班迫田光代打電話把這個情況向新宿署做了報告,牛尾聽完電話就立刻趕到了酒店。

光代遞上來的打火機上的確有著E KIHARA的刻字,而且可以肯定是E·KIHARA,而不是EKIHARA,和打火機在一起被發現的,還有一個尋呼機和一只銀耳環。

發現這些遺失物的服務員是一個臨時工,她早已經辭職離開酒店了。

發現這袋遺失物的房間住客在住宿登記卡上登記的名字是鶴卷昌平,住址在小田原市幸町,職業是自己開店的老板。

根據酒店的住宿登記,查明該客人曾經是在去年的3月10日第一次來這裏開房間,然後又在5月23日、9月19日,共開過三次房間,在9月19日之後就再也沒有來過。他每次來都是住宿一個晚上,訂的都是雙人床房間,有陪同者同住。

案發之後,警方根據酒店的住宿客人名單對所有住客進行排查時,因為鶴卷所登記的住址和姓名不存在,所以一直就沒査出他們二人真實的姓名和住址。

警方把這個打火機拿到木原的遺屬和生前好友以及同事那裏,證明這個打火機的確是屬於木原本人的,是他去歐洲出差的時候,在巴黎購買的心愛之物。

木原榮作的遺留物品競然在於同一天住宿在同一家酒店的其他客人的房間裏被發現,而且目前還沒有査到任何有關這個稱做鶴卷昌平的人的資料,在木原的身邊也沒查到有這樣名字的人。為什麽木原的遺物會在鶴卷的房間裏被發現呢?這成了本次搜査會議的討論中心。

牛尾把心中醞釀巳久的想法闡述了出來。

“在木原被殺的當天晚上,山越升也竄進了大都市酒店,他是一個專門對酒店實施盜竊行為的慣偷。山越升在當天夜裏曾經侵入過木原的房間,而且不能夠排除他對其他客房也進行過入室行竊的嫌疑。雖然其他客房沒有人報過案,當天的殺人事件也使山越升的偷盜行為顯得微不足道,但是不能夠否定山越升也對其他客房實施過偷盜行為。作為一個酒店的慣偷,他每次作案的時候應該不會只對一間客房下手,極有可能是先後盜竊過數個房間。山越升有可能在完成木原房間的盜竊後,又進入了鶴卷的房間,就是那個時候,他把在木原房間裏得手的物品丟落在鶴卷的房間裏了。”

牛尾的推測激起了大家的議論。牛尾繼續說道:

“我重視的東西不是那只在鶴卷房間裏被發現的打火機,而是和打火機一起被發現的單只銀耳環。鶴卷雖然也是帶著伴侶來開的房間,這只耳環雖然也有可能會是他的同伴的物品,但也有可能是被山越升從木原房間裏一起帶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