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 同病相憐(第2/6頁)

“你說不會,那麽你認識這個藝妓啰?”大規的表情有了明顯的反應。按理說他在中谷公司工作,即使認識已經去羽代的留美的朋友也不足為奇,但他的反應卻十分狼狽。留美敏銳地察覺到大規的反應很不正常,於是對大規說道:

“我不去羽代了,下一站我就下車!”

“不行!”

大規抓住了留美的胳膊。

正在這個時候列車已進了站。不在這一站下,下一站就是羽代,一旦被帶到羽代就再也跑不了了,於是留美拼命地嚷道:

“放開,我要下車!”

大規還是抓著留美的手不放。從他的態度上可以猜出到羽代工作兇多吉少,大規正是為了監視她而來的。現在留美才看透了中谷甜言蜜語的內幕。

“你敢下去,就下去吧!”大規冷笑著說道。

因為大規的聲音十分嚴厲,留美一下子慌了神,但又一想,現在再不逃就沒有機會逃了,便鼓起勇氣站了起來。這時突然感到肚子旁邊有一個東西在阻止她行動。留美說了一聲:“你要幹什麽?!”當她看到這個東西是一把鋒利的尖刀時,頓時變了臉色,刀尖已經透過衣服接觸到她的皮膚,她感到有些疼痛。

“如果敢動一動,刀尖就會刺進你的肚子!”

大規的眼睛緊緊地盯著留美,充滿著可怕的神色。留美被恐懼緊緊地束縛住了,連聲音也無法發出來了。

“好,就這樣老實待著,這樣就可以免受皮肉之苦。”

大規看到留美不再抵抗,感到放心了,正要松一口氣時有人來到了他的身旁,大規感到疑惑,正要擡頭看時,拿著兇器的手一下子被抓住了,兇器也被奪去了。這是一種非常迅速而熟練的動作,沒有等到大規表示抗議,這個人已把警察證件展示在他的眼前,並向他宣布:

“大規茂,你因威脅和非法攜帶兇器罪被捕了!”

2

自從大規把鶴川留美從A市的中谷事務所帶出之後,A市警察署的人就一直在跟蹤,但如果在中途制止他們,又怕留美說她是自願同大規出來的,那警察就無權幹涉;如果到了羽代,就是羽代警察署的管轄區,即使抓住了經營賣淫拐賣人口的證據,A縣警察署也無權插手。秋生正是為了要弄清中谷和中戶組的關系才派人跟蹤的,因此不便暴露。

但是沒想到中途情況發生了變化,留美和大規發生了爭吵,似乎大規想阻止她下車,並且拿兇器威脅她。究竟應該先救留美,還是應該按原來計劃看留美被送到什麽地方去?偵查員感到很為難。

秋生在臨行前已經授權偵查員,萬一途中情況突然發生變化,他可以隨機應變,酌情處理,當他看到在途中上車的旅客談到“汽車旅館中被殺害的藝妓”之後,留美的態度發生了變化,似乎對去羽代一事感到了恐懼,於是便斷然決定:與其讓大規把留美送到中戶組的妓院裏,倒不如在火車上以拐騙等罪名將大規逮捕,和中谷一起解決。

當大規看到偵查員出示的警察證件時,臉色頓時蒼白,而留美則大聲哭起來了。警察當著眾旅客的面給大規戴上手銬,並且馬上把他們兩人都押下車。偵查員考慮:如果到了羽代再辦移交給A縣警察署的手續就很困難,因此在列車未到羽代之前就把留美和大規押下車。

日本法律規定,在轄區外抓到罪犯時,原則上應移交給當地的警方去處理。偵查員逮捕大規的地方是在列車上,按道理應該移交給鐵路警察署或車站的警察。但是,法律上對逮捕現行犯的移交對象沒有特別規定,因此移交給自己所屬的都、道、府、縣的警察部門也不違法。

大規是以威脅罪被逮捕的,但是根據大規的供詞,也有可能被定為掠奪和拐騙罪。

用暴力行為或威脅手段,將對方置於自己或第三者的實際控制之下者稱為掠奪;以欺詐或誘騙為手段的稱為拐騙,兩者加起來就稱為“拐取”。如果被“拐取”的是一個未成年的少年,即便拐騙者沒有什麽特定的目的,也可定為“未成年者拐取罪”。

如果被拐騙者是成年人,犯人必須是以營利、猥褻或結婚為目的,才能定為“拐取罪”。中谷的意圖很清楚,是要強制賣淫,他以花言巧語欺騙留美,想把她送去羽代,因此應該定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拐取罪”。

鶴川留美已21歲,適用於以營利等為目的的“拐取罪”,但是要根據大規的“目的”而定罪。估計大規只不過是受中谷之命對留美進行“看守”的,不過,如果證明中谷有營利的“目的”,則大規也要以同犯論處。

大規在被捕時供認了他是受中谷之令把留美帶去羽代給中戶組。因為逮捕大規的不是羽代市的警察,所以他可以毫無顧忌如實回答問題。他一連供認了許多令人意外的情況,他說:他在羽代市的“城堡”汽車旅館工作時,接受該市的暴力團中戶組的旨意,在3月10日晚上把能打汽車旅館所有房間的萬能鑰匙借了出去,就在這個晚上,秋本和子在旅館中被殺害,田澤弘被當做兇手當場被捕。由於這件事使他面臨受追查的危險,因此聽從中戶組的安排辭去了“城堡”汽車旅館的工作,到A縣找中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