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戰爭的理論

第一章 軍事藝術的劃分

從本義上說,戰爭就是鬥爭。究其原因,在於在廣義上戰爭的復雜活動中,只有鬥爭是產生效果的要素。鬥爭是敵對雙方精神力量和物質力量通過物質力量進行的一種較量。毋庸置疑,我們要重視精神力量,因為精神力量會對軍事力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由於鬥爭的需要,人們很早就專門進行一些發明,以使自己在鬥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所以鬥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過,戰爭的概念並不會隨之改變。

無論鬥爭如何變化,它依舊是構成戰爭最本質的東西。

這些發明首先體現在武器和裝備上。武器和裝備務必在戰前就制造好,並且為鬥爭者所熟悉和掌握。武器和裝備由鬥爭決定,它們必須與鬥爭的性質相吻合。不過,顯而易見的是,制造、熟悉和掌握武器裝備的活動跟鬥爭是兩件事情,它只是鬥爭的準備而不是鬥爭的實施。由此可見,從本質上講,配備武器和裝備不在鬥爭的範疇之內,畢竟赤手空拳也是鬥爭。

鬥爭決定武器和裝備,後者又改變前者的形式,因此二者之間是相互作用的。

只是,鬥爭本身依舊是一項獨特的活動,而且由於它是在非常獨特的條件下,即危險中進行,它更加獨特。

因此,我們有必要區別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我們深知,在某一方面極為優秀的人在其他方面通常是最為無用的人,只要理解這一點,就能洞悉區別兩種活動的實際意義。倘若將配備了武器的軍隊當成現成的手段,只需了解其功能就能有效地使用它,那麽在研究時區分這兩種活動就會較為輕松。

可見,狹義的軍事藝術就是在鬥爭中運用現成手段的藝術,稱之為作戰方法最為恰當;廣義的軍事藝術還包括一切為戰爭而存在的活動,即包括組建軍隊的全部工作,如征募兵員、裝備軍隊和訓練軍隊等。

從理論的現實意義來看,區分這兩種活動是很重要的。因為,我們不難發現,倘若軍事藝術務必從組建軍隊開始,並按照其所規定的軍隊來制訂戰法,那麽這樣的軍事藝術只適用於現有的軍隊剛好和這種軍事藝術所規定的軍隊相一致的少數場合。

可是,如果我們需要的是一種適用於大多數場合、在任何場合都有一定作用的軍事藝術呢?那麽,它只能以一般的戰鬥手段為依據,且只能以它們最主要的效能為根據。

由此可見,作戰方法就是部署和實施鬥爭。如果鬥爭是以此單個的行動,我們就沒有必要將它做進一步細分。可鬥爭是由許多本身完整的單個行動組成的,按照我們前面所講的,這些行動是戰鬥,是鬥爭的單位。緊接著就出現了兩種迥然不同的活動,即戰鬥本身的部署與實施,以及為了達到戰爭目的而對這些戰鬥進行的運用。前者是戰術,後者為戰略。

如今,人們幾乎將作戰方法分為戰術和戰略兩種,並清晰地知道,哪些現象屬於戰術範疇,哪些現象屬於戰略範疇,盡管人們並不清楚這樣區分的理由。既然這樣的區分已被盲目采用,那麽自有其道理。我們研究了這些道理,可以說,我們找到這個道理要歸功於大多數人都這樣區分。與之相反,某些個別學者不以實物的性質為依據任意確定的概念,我們無須考慮,並認為它們不會被采用。

在我們看來,戰略是為了戰爭目的運用戰鬥的學問,戰術是在戰鬥中運用軍隊的學問。

只有深入研究戰鬥,我們才能做到:為單個而自成一體的戰鬥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給其整體性所依賴的條件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在這裏,我們只需知道幾點就夠了,即在空間上,整體性會受到個人指揮範圍的制約;在時間上,連續進行的幾次戰鬥,會持續到轉折點過去之後,這種轉折點是戰鬥中的典型現象。

可能會出現難以確定的情況,即有時候我們可以將一些戰鬥當作一個戰鬥,但絕對不可以以此來否定我們區分的原則。因為,一切現實事物的類別向來是通過逐漸的過渡才得以形成的,我們所做的區分也是如此。所以,就算觀點不變,也會有某些活動既能劃入戰略範疇,也可以算為戰術範疇,如把部隊像警戒線那樣散開的部署和某些渡河的部署就是如此。

所做的區分僅與運用部隊有關,且只針對運用軍隊而言。不過,在戰爭中,還有其他活動有些與運用軍隊的關系較為密切,有些卻較為疏遠。

所有活動都與維持部隊相關,這是戰爭的必要條件,猶如組建軍隊和訓練軍隊是運用軍隊的前提一般,維持軍隊對運用部隊極為重要。不過,若是認真研究便會發現,這些與維持軍隊的活動只是鬥爭的準備。所以,可以說這些活動不屬於狹義的軍事藝術,即真正的作戰方法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