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四、聯省自治運動(第2/4頁)

其實,自治運動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要廢除督軍,如果督軍制不能廢除,即使本省人做了省長,這個省長也只是一個傀儡,不可能發生什麽作用。即使督軍是本省人,也不過是自治其名,軍人專政是實。

自治運動是民國初年一項政治願望,可是這個願望是和軍人野心家的行動背道而馳的。

與“自治”相反的,是北京政府強調“統一”,由於桂系退出廣東時,宣布撤銷軍政府和取消兩廣自主,因此北京政府即據以宣告“全國統一”。

北京政府於9年12月29日任命陸榮廷督辦粵邊防務,任命譚浩明為廣西督軍,李靜誠為廣西省長。30日任命劉存厚為四川督軍,熊克武為四川省長,劉湘為重慶護軍使,31日頒布對廣西及四川的軍要授勛令。10年1月31日改派陸榮廷督辦廣西邊防軍務。同時對於湖南、雲南和貴州三省則派員前往“接洽統一事宜”。可是北京政府的命令,只有廣西一省奉行,四川軍人除了劉存厚外,一致拒絕接受北京任命。湖南方面趙恒惕一再通電否認依附北方,雲南的唐繼堯和貴州的盧燾也對北京命令置之不理。

北京方面為了要在國際間造成已經統一的印象,因此自說自話的大作“統一”文章,在國務院下面成立“統一善後委員會”,並定每個星期四接待外國記者,宣布和解答關於“統一善後”的各項問題。

為了促成表面的統一,北京政府於9年11月17日宣布籌辦地方自治,這與滿清在宣統年間允許籌辦立憲一樣,只是想拖時間。當然不能滿足各方面的要求。由於以前國會被非法解散,因此制憲工作未能完成,各省自治運動的代表以及西南方面都主張,由下而上,由各省制定省憲法“省自治法”,規定一省的職權,實現省長民選,俾將來制定國憲時承認既成事實,將省憲納入國憲之中。

廢督是一個關鍵,北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因為湖北在幾個月內發生兵變20余次,人民生命財產都受到極大的損害,所以推舉代表請願罷免湖北督軍王占元,廢督即從湖北開始。總統徐世昌和國務總理靳雲鵬都不肯接見他們,派總統府秘書長吳笈孫、國務院秘書許鐘潞代為接見。吳、許兩人都很坦白地告訴請願代表說:“中央政府沒有力量裁兵,也沒有力度廢督。”代表們氣忿地說:“那麽我們要一個中央政府做什麽?我們還不如脫離中央政府”。許鐘潞冷笑說:“那也很好,反正中央是個空架子,你們脫不脫離都沒有關系。”

江蘇旅京同鄉在李純自殺後,推舉張一麐為代表,請求徐世昌不要派新督軍,乘此機會從江蘇開始度督。但是結果如何呢?北京政府不止發表一個新督軍,還發表了一個包括江蘇地區的新巡閱使。

孫中山領導的廣州軍政府也反對自治,因為西南各省的自治破壞了軍政府,孫在廣州恢復軍政府的目的,在於出兵北伐,打倒北洋軍閥,西南各省的自治正是北伐的阻礙力量。

湖南是首先倡出自治的一省,也是第一個制定湖南省憲法的一省。湖南省憲法內容節錄如下:

序言:湖南全省人民為增進幸福,鞏固國基,制定憲法如左。

第一章:總綱: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以現有土地為區域,省自治權屬於省民全體。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人民有保護其身體生命權,有保護其私有財產之權,有保護其居宅之權,有營業自由之權,有受教育之義務……等。

第三章:省之事權,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監督,制定戶籍法及登記法,礦業農林之保護及發電,省內之軍政軍令事項,省警察行政事項……等。

第四章:省議會以全省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公民年滿卅歲以上,皆得被選為省議員,省議員任期三年,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閉會時設常駐委員會。省長有重大犯罪行為,議員可提出彈劾。

第五章:省長及省務院

一、省長:省行政權由省長及省務員行使之。省長由省議會選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總投票決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當選後得愛國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滿卅五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選為省長,現職軍人被選為省長時,須解除本職方得就任,省長任期四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一次,省長之職權包括:公布法律及發布執行法律之命令,統率全省軍隊管理全省軍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務院下設內務司、財政司、教育司、實業司、司法司。省務院設於省長署內,省長為省務院長,各司長為省務員。各司司長任期三年。省務院設政務會議,省長依政務會議決定之施政方針對於省議會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