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六、徐樹錚西北籌邊(第3/7頁)

在段系中,靳雲鵬和徐樹錚是不合的,因此靳內閣當然不願意見到徐樹錚在蒙事上立功。陳毅以為外蒙撤治交涉,始終是自己一手經營,當然不願徐樹錚幹涉,所以陳當於收到靳閣20日來電後,立即復電詢問國務院:“前送條件,徐使曾否得閱?”

徐樹錚當然知道這個秘約,所以他於11月1日電告北京,對於六十三條件表示有“七不可”。同時要求待他召集一個會議研究後再作決定。靳雲鵬對徐電大為反感,提交國務院會議時,靳認為此案已經閣議通過,就唯有決定去做,不可出爾反爾,自損威信。並且對徐要召集籌邊副使等開一個會議,認為籌邊會議只可在邊防範圍內討論問題,而外蒙撤消自治案,已經政府交給陳都護專辦,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至於後果如何,等辦理後再說,縱有不便,再行取消也沒有損失。靳且指示照他的這番意見電告陳毅。

原來,陳毅的秘書黃成垿攜帶六十三條密件到京時,徐樹錚尚在北京,黃到後六七天,陳毅有電給徐樹錚說:“黃成垿有秘密要務赴京,到時祈面晤”。可是黃成垿由庫倫動身時,陳毅又曾囑咐黃避免見徐,不要讓徐知道此事,所以黃在北京盡量避免見徐。有一天黃在國務院碰到徐,黃不知陳毅有電給徐,所以見到徐時支吾其辭,只是說這趟是因私事請假赴奉天,陳都護囑就近到北京來催隊伍。

徐樹錚於10月23日由北京啟程赴庫倫,動身前一天,往謁徐世昌,大徐問及小徐有關外蒙古撤治事,小徐答稱沒有見到原案,大徐即令他向國務院秘書廳去調卷,卷調來後,原來是陳毅送來的秘件,上面有外交部所加的簽注。徐因系奉總統命令,所以攜帶該件北行,10月29日抵達庫倫。陳毅並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樹錚手中,所以對徐尚支吾其詞。而徐則於11月1日電告北京反對這份條件,認為有七不可。

這件案中,陳毅不希望徐樹錚介入,是認為已成的功勞不願徐分享。國務總理靳雲鵬則因與小徐有夙怨,自不願見小徐立功,所以搞得非常復雜。

陳毅可能不懂利用王公和喇嘛之間的矛盾,達成政治上收回外蒙主權的目的,他只是很呆板地和車林商討辦法,所以《外蒙善後條例》簡直就是陳毅幫忙蒙古王公向中國“爭取”自治,而不是“撤消”蒙古自治。當時外交部對這個六十三條的批評是:“如就條件全文加以研究,則名義上政府雖收回統治之權,仍屬有限制。外蒙雖有取消自治之呈請,而按之條件,自治之精神與基礎仍屬照舊存在。……至於對俄國各條……則俄國在外蒙一切利益,並未因之受有損失。”

徐樹錚也向政府就此條例作如下的建議:

“陳使所擬外蒙撤消自治善後條例,中有不妥之處,擬俟恩副使不日到庫會同熟商,昨經陳明在案。茲先將管見所及,及連日采訪蒙人言論,陳請鑒核。

查原件共六十三條,其紪纇之大而顯著者,約有數端……蒙在元金之際,雄武甲歐亞,而一蹶不振,極於今日,病在宗教限嚴,人口不昌,又土地屬人私有,不能以政規法令,使民服習,逐漸昌盛其事業。利棄於地,日即窮困,所謂窖金而食脫粟,政府亦無如之何也,治蒙之要,既欲導之富庶,被以文化,即不得不漸有興革;縱不宜強拂舊習,要必預留相機因應地步。此項條例乃舉其歷來錮疾,更從而護以重障,是不撤自治,尚可於中國領土名義之下,因勢利導,權宜措施。既撤之後,反無術可進以文明,是曰堅固蔽之障,不可一也。所貴乎撤消自治者,非貴乎其名也,貴乎政府獲設治之實耳。今則政權統於中央,不過首條中籠統語,而余數十條皆增重蒙古王公把持之力。或慮深言之蒙人不應,故姑從其情以誘之,然後施以強力,以期得志。抑知國家行大政,胡可詐騙從事?伊古以來,又豈有詐騙而能久者?是曰乖輕重之宜,不可二也。撤消自治之後,關稅如何改定?財政如何整理?農商礦業如何振興?一未計及,但言王公紮薩克喇嘛歲俸念經等費,率由政府支給。樹錚誠愚,不知從何處支給?若曰取之於蒙,則蒙民既須供應中央,而喇嘛王公之權存在,自必照舊供應,以蒙民之困苦,寧忍更令增此輸納乎?若曰取之帑儲,則今日帑儲之窮,自顧且不暇,何暇顧蒙?恐今日制定條例,明日即失去政府威信,蒙情乃他向矣。且帑儲即有余力,亦無輦金而瞞漏巵之理。是曰戾財政之情,不??三也。……夫誘掖蒙人撤消自治,美名也;展開地方,浚發民智,美事也;得名而有益於事,美之美者也。若徒鶩虛名,而不審其於事有礙,非謀國之至者也。樹錚料理軍事而來,本不願妄有瀆議,惟邊防所寄,亦不應懈職責,專志一意,惟以國家疆域蒙民利樂為念。謹用略陳所懷,上煩聰聽,如有百分之一稍可采納,擬請飭下陳都護使及各副使另擬簡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