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宋案水落石出(第3/5頁)

由於國民黨多數領袖主張避免使用武力而采循法律途徑,因此經由江蘇都督程德全建議袁成立一個特別法庭,推黃郛為主裁,王寵惠、伍廷芳為承審官,以避免來自任何方面的壓力,全權處理宋案。袁表面上接受,卻由司法總長許世英以“不合編制”為借口而反對成立這個法庭。

黃興主張不用兵可於他致袁的秘書長梁士詒一電中看出。3月27日黃電梁:“宋案連日經英廨審訊,聞發現證據頗多,外間疑團實非無關。興以鈍初已死,不可復救,而民國要基未固,美國又將承認,甚不願此事傳播擴大,使外交橫生障礙。日來正為鈍初謀置身後事宜,亟思一面維持,而措詞匪易,其苦更甚於死者,公有何法以解之?乞密示。”梁對黃這通電報未予答復。

上海租界捕房在4月16日把刺宋案兇手應桂馨和武士英移交給上海地方檢察廳,4月24日武士英忽然在獄中暴斃,死得不明不白。

刺宋案的另一兇手應桂馨在獄中過著非常舒適的生活,他有阿芙蓉的嗜好,開始時還用手帕塗上嗎啡漿過癮,隨後竟公然要求抽鴉片煙,而法院方面怕他又來一個“死無對證”,也只好特準他在獄中公開抽煙。

至於洪述祖呢?宋案破獲後,他不敢在北京公開活動,乃從容不迫地“逃”到青島。德國派在青島的膠州總督因為他是聞名全國的殺人兇犯同謀者,所以把他扣押起來,袁世凱竟公然派內務部次長言敦源到青島交涉,要求引渡。德國總督同意引渡後,洪就等於獲釋。5月3日洪公然在青島發表通電,極力吹噓他協助唐紹儀完成南京議和,建立共和的功勞,痛罵宋教仁:“借政黨內容之名以遂其植黨營私之計”。並且用一種荒謬絕倫的理由為他自己狡辯說:“毀宋僅欲毀其名,何得認為謀殺之證據。”

趙秉鈞在對記者談話中談到洪述祖,表示洪和他毫無關系,更不是他的私人,而是少川(唐紹儀的字)介紹到內務部來的。袁看到宋案鬧得很厲害,自己陷於極不利地步,乃想設法解釋一下,恰遇北京各界舉行“宋教仁先生追悼大會”,袁乃授意京兆尹王治馨參加大會時相機為他解釋。不料這個京兆尹是個糊塗鬼,他自作聰明地在大會上編造一段故事,他說:“去年應桂馨到了北京,向趙總理自告奮勇,要動手殺害宋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總理曾向總統請示過,總統認為政見雖有不同,暗殺決不是個手段,所以不予同意,由此可見宋案與總統和總理都無關,完全是應桂馨和洪述祖搞的。”他的這番解釋,簡直是欲蓋彌彰,氣得袁世凱跺腳,趙秉鈞扔茶碗。

趙秉鈞過分想遠離刺宋案,這使到袁世凱很不高興,趙辭職後被袁改為給假養疴,其意思就是“你越想避,我就越不答應”。

趙秉鈞除了對報館記者解釋外,還給了上海地方檢察廳一封公開信為自己辯護。趙函如下:

……宋案一端,語涉秉鈞,為秉鈞一人之關系,雖不容借詞掩飾,逆拒忠言,亦豈能含冤不伸,致同默認,茲特詳細解答如左:原電內稱宋案詞連政府,洪犯固宜速求引渡歸案訊辦,趙總理亦應出庭受質,方能表白等語。查政府雲者,乃國務總理及各國務員合同構成之有機體之謂也。此種有機體之政府,上負政治上之責任,此次宋案,純然法律關系,而非政治關系,即雲責任,何關政府,故謂詞連秉鈞則可,若謂詞連政府則不可。不過秉鈞以個人名義負責,決非以國務總理負責,揆之法理,皎然易明,渾稱之曰政府,將與政治上連帶責任有相混之處,未免失辭,此不可不辯者一也。宋之被刺,正犯為武士英,嫌疑犯為應夔丞,與洪述祖容有如何幹系,尚未判定,出庭受質與誰對勘,此不可不辯者二也。程都督、應民政長宣布宋案證據,其涉及秉鈞者,惟手書兩件,然一為發給密碼,一為請領津貼,均屬因公,已於勘電聲明,原函可查,豈肯謀刺。若必以此影射,鍛煉成獄,則程都督等所送全案證據中,又有應致洪函,內稱“近往同孚路黃克強家,又為克強介紹,將私存公債六十萬,皆夔為之轉抵義豐銀行,計五十萬元,昨被撥去二萬,專任蘇浙兩處,暨運動徐皖軍隊之需,夔因勢利用,欲擒故縱,不得不勉為許可,直陳於內以免受讒”等語。足見黃克強君亦與應關系密切,書信往來與銀錢往來孰輕孰重,彼此俱立於嫌疑地位,而潛投巨貲煽惑徐皖軍隊,陰謀內亂,比之秉鈞,豈不更多一重罪案,何以克強獲免於訴追,而秉鈞必須質訊,事同一律,辦法兩歧,此不可不辯者三也。以上三端,言之有故,敢陳衷曲,用質高明,抑更有說者。自武漢舉義,仿徨受任,出領民部,又統一政府成立,始廁內務之席,獵總理之位,首尾年余,奉職無狀,而於維持秩序,贊助共和,雖不敢告勞,亦幸免於罪。不圖野心梟桀,攘奪政權,借端發難,含血噴人,而盲從附和者,誤信流言,愈滋疑竇,其實秉鈞與應、洪手函,業經印刷流播,萬目俱瞻,與殺害是一是二,自無須辯護也。總之秉鈞如果系謀殺共犯,供證確鑿,自應束身司憲,?所逃刑,將來洪述祖到案,不難詳加研訊,此時何憑與此案毫不相涉之二紙手書,便欲赴滬逮質,自蹈危機,區區之愚,殊難索解,知我罪我,惟命是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