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九年

“你認為關於張二牛母親和兄長的匿藏罪判錯了?”

民事官的公事房中,劉民有和陳新兩人單獨在討論著。陳新點頭道:“我就是認為判錯了,明明就是有罪。”

劉民有堅決的搖頭道:“我和你的結論恰恰相反,我認為是我們錯了。對錯在於是否適合如今的現狀,進一步說,法律的基礎應當基於人性,即此時認同的道德標準,不是我們兩人生搬硬套來的我們的標準。基於民間道德規範形成案例法,應當是符合當地道德共識的。”

陳新也堅定的道:“不追究親眷,逮拿犯人的難度會非常大,必須投入更多的公共人力和物力,以後遲早要設立警署,這種判例對你的民事部並非好事。第二個,軍中有連坐之法,投降和臨陣脫逃等還要連坐家眷,若是民事上形成了這樣的判例,對軍法的影響是很大的。”

“但是從家眷的角度來說,親情是無法割斷的,社會的基礎是親情,一律追究包庇罪在短期或許有好處,但長期來看,影響的是親情的紐帶和社會信任基礎,這是我當初反對黃思德互相舉報做法的原因。試問今日的案子,若是其母和兄長將張二牛舉報或送官,心中的結一生難解,自會怨氣難平。再說送官之後,左鄰右舍又當做何看待他們,如何在社區中生存?俗話說虎毒不食子,有什麽理由要求其母將張二牛送官,而不送官又會被入罪,其實已經將他們兩頭堵死,其未犯罪卻處於絕境。任何律法條款應基於人性,否則非是律法應有之意。”

陳新舉起雙手道:“到底孰優孰劣,實在難以說得清楚。但就現在的條件來說,我認為不宜大面積推廣,剛才屯戶的素質你也看了,他們並不懂什麽律法精神,我對他們決定的合理性存在疑問。”

“為何需要懂律法的人?陪審團原本就是最簡單的人組成,目的是用樸素的和廣為接受的社會道德斷定是否有罪或者證據是否有效,邏輯往往是簡單的,為了排除陪審團的法律傾向,專業的法律人士是不能入選陪審團的,所以你說的這個理由並不成立。基於百姓樸素道德標準形成的案例法,才是最符合廣泛認同的,明之前各代律法,親友包庇大多不入罪,看那些聽眾的樣子,似乎也認為該當如此,是符合此時道德認知的結論,我覺得並沒有判錯。”

陳新搖搖頭笑了一下,“其實在我看來,你這個陪審團最大的好處,只是將法官的壓力分擔了,尤其是在涉及爭議性案件的時候,攻擊的對象會集中在陪審團身上,由此可以維護法官的權威。”

劉民有爭辯道:“優點不止一個,陪審團制也可以稱為民主司法,更容易消除司法腐敗,這種方法也能對宗族和縉紳產生制約的作用,也可以長期的培養公民的民主思維。”

“一個人會徇私舞弊,九個人亦同樣可能如此,甚或在挑選時就可以作弊,僅僅是社區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認知標準,進而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辛普生案就說明這種制度同樣有缺點,並不能代表最廣泛的認同。所以單純的法系區別解決不了這個問題。解決司法公正不在於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需要更廣泛的社會體系協同,各方面配合起來才行,比如今天小小一個庭審,我就發現了欠缺的警察系統和律師,涉及這兩個體系又需要其他體系來支撐。同樣的,民主思維並非是一切社會問題的良藥,雖有西方各國這樣的正面例子,亦有反面例子,看看印度、菲律賓這些民主國家,不但經濟不發達,腐敗程度也名列世界前茅。”

“屯堡的體系需要改變,建立適合更廣範圍的制度,我們不可能依靠屯長治理天下……”

陳新大聲打斷道:“任何單個制度都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藥,當時的需要才能決定什麽最合適。制度之外亦可用措施來替代,便如某處路口禁止車輛通行,你說是制定一個禁止通行的制度找人執法有效,還是擺幾塊水泥樁子有效?我認為水泥樁更有效,這便是措施,我不需要跟人說教便可以禁止車輛通行,也少了執行制度的困難。在當下來說,登州鎮現在最需要的不是司法公正,是高度集權的高效性,我寧可用有效的水泥樁,不願意用某個公正的低效制度。”

陳新頗為激動,說完後兩人之間沉默了一下,陳新過了一會才緩和口氣道:“但我認為,今天的事可以給我倆提個醒,我們畢竟是外來者,雖然已經十年,但與此時多年傳承的道德規範的差別依然存在,有些事情,或許我們認為多了數百年的認知,一定是先進的對的,但偏偏就未必是,只有適合此時此地的做法,才能稱為正確。”

劉民有拍拍腿道,“雖然實行這個陪審團是鉆朝廷空子之舉,但此時我認為還有必要繼續,至於以後的制度,咱們可以擱置爭議,留到以後慢慢解決。以前說任重道遠,今日我才發覺,還有個更難辦的,就是任重而還不知道路在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