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證據漏洞(第3/3頁)

案子送到蕭家鼎這裏,武月娘和長孫嫣然聽了匯報,看了材料之後,武月娘手裏拿著《永徽律》,一邊指著上面的條文一邊說道:“這個案子沒有錯。雖然這小媳婦值得同情,可是,那也不能因此就可以原諒她謀殺婆婆啊!那是以下犯上!你們看,《永徽律》上寫得很清楚:‘諸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裏。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所以,小媳婦謀殺婆婆,那就必須判處流刑的,這沒有錯!”

唐朝的謀殺,不是現代意義的預謀殺人,而是合謀殺人,也就是說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意思。

長孫嫣然也在翻看《永徽律》,她遲疑了一下,道:“可是,這句後面有律注啊,寫的是‘故夫,謂夫亡改嫁。’——這就是說,故夫僅限於丈夫死了的這種情況,這個案子不一樣的是,丈夫死的時候,這小媳婦已經被休了。也就是說,她已經不是丈夫家的人了,因此,跟《永徽律》上規定的這種兒媳謀殺故夫母親的情形不相同。不能適用這一條的。”

“怎麽不能?”武月娘瞪眼道,“她的丈夫死了,是不是故夫?她殺了以前的婆婆,那就是謀殺故夫的父母!跟這一條完全一樣!”

“不對!”長孫嫣然也毫不相讓,“故夫只是丈夫死了之後的妻子,不包括休妻之後死這種情況。”

“怎麽不包括?我覺得就包括了!”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爭個不亦樂乎。蕭家鼎看得好笑,這個問題其實在一年之後的《永徽疏議》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妻妾若被出及和離,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因此,故夫只限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死亡這種情況。不包括休妻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後丈夫死亡。所以,長孫嫣然說的是對的。只不過,這個規定現在還沒有,蕭家鼎一時拿不出太有說服力的依據說服她。

蕭家鼎想了想,道:“武姑娘,如果你是這個兒媳婦,你被丈夫休了……”

“哼,我丈夫敢休我?他不想活了?”

“我是打個比方,比如你是這個小媳婦,而不是你。”

“好吧,你說。”

“假如你是這個小媳婦,已經被丈夫休了,再假如,你前夫家犯了謀反重罪,要株連你,砍你的頭,你覺得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