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公平正義

武月娘道:“那當然冤!我都被休了,已經不是他們家的人了,憑什麽還要株連我?——這個我記得以前的謀反案,也有你說的這種情況,妻子已經被休,後來男方家謀反,而沒有株連這個被休的妻子。”

蕭家鼎道:“對啊!謀反重罪不株連已經被休妻的妻子,原因是因為妻子已經不是男方家的人了,對不?”

“沒錯。”

“既然休妻就說明不是男方家的人,同樣道理,這個案子裏,小媳婦已經被休妻了,也就不再是男方家的人,對吧?”

武月娘有些明白蕭家鼎想說什麽了,猶豫了片刻,點點頭。

“既然不是一家人了,她跟以前的婆婆,也就不再是婆媳關系了。那他……”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說,畢竟曾經是她的婆婆啊!”

“不能用曾經來說事的,比如過繼子嗣。孩子一旦被過繼給別人,他跟生父母這邊的關系就全部斷絕了,就算他對生父有不孝的舉動,也不構成不孝罪,對吧?”

“嗯……”武月娘想了想,終於還是點點頭,“是這樣的,好吧,算你們說對了好了。這小媳婦的案子,不能用《永徽律》這條規定。因為她丈夫死的時候,她已經被休了,跟他們家沒有關系了。所以她們謀殺這婦人,也不算是謀殺故夫的母親。——那這個案子該怎麽辦?”

長孫嫣然道:“按照一般人的謀殺處理啊。”說著,翻到了《永徽律》中的一篇,指著上面道:“呐,這上面寫的:‘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按照這個規定,他們應該判處徒三年。”

徒三年只比流二千裏低一等。但是,不用發配流放所,不用離開家鄉,這已經滿足了兩人的家人最大的願望了。

那承辦書吏也很贊同他們的觀點,趕緊的重新草擬判詞,蕭家鼎簽署意見後保送侯長史作出了改判。

這邊的錄囚結束之後,一行人繼續前行,在資州錄囚之後,進入了陵州,到了仁壽縣進行錄囚。

在這裏,他們又遇到了不少有爭議的案子。

其中有一個,在現代人看來不可思議的,但是卻在古代作為重罪加以處罰。

案情是這樣的,案犯李三的祖父被同村的王老五因為瑣事所殺,本來這王老五已經被判處了死刑。可是皇帝李治登基的時候大赦天下,包括死刑犯都全部赦免。於是王老五獲得赦免了死罪。衙門下令讓他一家人遷移到發配地點去避開兩家的仇怨。可是這王老五是地方上的一霸,加之他們那山村又很偏僻,衙門也忙著別的事情,就沒有督促他遷移。這李三又是一個老實巴交的人,不敢惹事,明明知道王老五沒有遷移,卻也沒有吱聲,更沒有到衙門去告發。

直到最近,縣衙無意中發現王老五還在村裏並沒有遷移到流放所去,這才派了皂隸,將他一家強行解送到了千裏之外的流放所定居,不準再回故鄉。同時,衙門問了這李三,李三承認他知道王老五沒有遷移,但是沒有告發。於是,衙門就判處了他徒兩年。

這李三覺得很冤枉,怎麽我的祖父被殺了,兇犯遇到大赦被免死,他沒有遷移,反而要治我的罪?於是喊冤。

承辦書吏經過審查之後,也覺得這李三太冤枉了,老實巴交的也挺可憐,於是作出裁判,擬作出無罪判決。

聽了承辦書吏的稟報,武月娘和長孫嫣然又開始爭執起來。

長孫嫣然道:“李三明明知道殺死自己祖父的人還在村裏,沒有按照規定遷移,他卻沒有告發,這就是一種不孝的表現,《永徽律》規定得很明白:‘諸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私和者,流二千裏。期親,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遞減一等。受財重者,各準盜論。雖不私和,知殺期以上親,經三十日不告者,各減二等。’——李三的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不告發處理,減二等,所以判處了徒二年。沒錯啊。”

武月娘捧著《永徽律》一直在琢磨,半晌,才說道:“這種大赦之後罪犯沒有遷移,而受害人家屬知道卻沒有告發這種情況,《永徽律》裏沒有規定,既然沒有規定,就不應該治罪啊。”

長孫嫣然道:“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從這一條推出來嘛。這一條已經規定了:‘知殺期以上親,經三十日不告者,各減二等’——這個知道並不限於在案發之前還是案發之後,也沒有說不包括遇到赦免之後明知對方沒有遷移而沒有舉報的這種情況。按照類比的原則,可以用這一條處理。”

武月娘噘著嘴道:“不行!前面咱們討論都說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現在怎麽又用類推來說事呢?我覺得這不合理!”

長孫嫣然望向蕭家鼎:“我們還是請蕭執衣來評判好了,他才是這次錄囚的最終決定者。”說罷,期待地望著蕭家鼎。她相信蕭家鼎一定會支持自己的,就像前幾次一樣。這不僅僅是因為兩人是戀人,還因為她的判斷來自於多年對法律的研究,她堅信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