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殺人碎屍

蕭家鼎要的就是這個,因為《永徽律》上面說的是“與者,減五等。”而笞刑是最輕的刑罰,從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現在要錢的只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減五等,就超出了最輕的刑罰笞一十,也就不用處罰了。這樣一來,就算將來禦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什麽毛病來了。

這個案子是這樣搞定了,以後再遇到類似的案子怎麽辦?

蕭家鼎覺得有些棘手,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不過,這個案子倒是給了蕭家鼎一個新問題。因為唐律中幾乎所有涉及贓物估價的罪名,都是按照絹為標準計算的,而全國的絹價相差這麽大,各地的量刑隨著絹價格的變化便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必然造成全國量刑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了。因此,應當制訂一個關於贓物估價的規定。

蕭家鼎專門研究法制史的,他知道,這樣的規定唐朝先後制訂過兩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開元時期了。由朝廷制訂了一個用於全國量刑時折算贓物的統一的絹價,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時期,因為天下大亂,物價飛漲,所以絹的價格也大幅增長。不得已朝廷又一次統一全國的贓物估價的絹的標準。規定每匹絹折算為九百文。而現在的唐朝,這樣的規定還沒有。

他準備適當的時候向唐臨說一下這件事,請他上書朝廷請求作出統一的規定。他的話應該是有份量的。

蕭家鼎回到簽押房,接著看判詞。後面又有幾個案子是涉及到贓物估價的。

因為上午已經交代了刑房,以後報送判詞,必須全案移送。所以下午的時候,已經報送到蕭家鼎這裏還沒有送交康縣令批閱的案子,全部案卷都送了過來。蕭家鼎開始看案卷。

正看著,鄧縣尉進來了,滿臉堆笑,手裏捧著一疊的卷宗,道:“蕭執衣!”

蕭家鼎見是他,忙起身道:“鄧縣尉啊,有事嗎?”

“我來給你送案卷來了。”

“哎呀鄧縣尉怎麽親自抱卷宗來啊?不是刑房的書吏送嗎?快快,放在桌子上。”

鄧縣尉把卷宗放在了蕭家鼎的幾案上,微笑道:“這個案子非常的重要,所以我看完之後,就親自送來了。”

“哦?什麽案子讓鄧縣尉親自送來啊?”

“一件命案,康縣令曾經親自升堂審理此案,定罪之後上報,但是州府法曹認為案子存疑,所以發回了。需要重新審理。這個案子我跟徐司法都是認真審查過的,並覺得並沒有什麽可疑之處,但是州府法曹既然都說了案子存疑,那就要好好復審。我們又看了一遍,還是沒有發現什麽可以之處。又不好問州府法曹到底何處存疑。想到蕭執衣是唐司馬力薦的,精通刑律,所以啊,這個案子只能請蕭執衣你親自看看,到底有甚麽地方存疑了。”

蕭家鼎道:“你們都看不出來,我哪裏就能看得出來了?”

話是這麽說,但是蕭家鼎還是饒有興趣地翻看了一下。鄧縣尉賠笑拱手,道:“那我就走了。”說罷,他邁步出門走了。

蕭家鼎簡單先翻看了一下前次上報時的判詞,案情是這樣的:本縣黃巖村的一個姓童的婦人,她的六歲的兒子不見了,她便四處尋找。結果在他們村邊的河水裏發現了兒子的衣服褲子,便請了人在河水裏打撈,結果撈上來一只手臂!童氏從手臂的手腕處纏繞的鏈子認出是自己的兒子,便到衙門報官了。衙門差役在附近尋找,在不同的地方發現了另一只手臂,還有雙腳,以及從腰部砍斷成兩截的軀幹,還有肚腸等內臟,最後,在臭水溝裏發現了一個小孩的頭顱,經過辨認,正是童氏的兒子。於是捕快便對全村人挨個進行詢問,有人說那天看見孩子的叔母趙氏曾經在這臭水溝處蹲著,他還打了一聲招呼,而童氏也證實此前曾見到趙氏與人私通,趙氏應該是惱羞成怒,殺死自己孩子泄憤。於是,捕快便將趙氏抓了起來。

康縣令親自升堂審訊,開始這趙氏不承認殺人,康縣令動用了刑具,最後這趙氏招供了,說她因為跟孩子爭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時腦袋撞在石頭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屍體分屍了,借口打豬草,把屍塊和衣服褲子都放在背簍裏,到處亂扔。由此破案,原審以故意殺人判處其斬刑。

他又看了州府的發回重審的批語,就一句話:“本案存疑。”

發回重審的案子,先要經過刑房審查,層報司法、縣尉,再經執衣審核後,保送縣令,然後縣令根據重審的情況和草擬的判詞,再次升堂問案,最終作出判決。

這個案子負責重審的書吏,復查的司法、鄧縣尉,都覺得案子沒有什麽問題,所以報送到了蕭家鼎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