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6章 真正意義的總統選舉(第3/3頁)

在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首次規定了可以彈劾罷免國家元首的程序,即參議院認為臨時大總統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1913年10月頒布的《大總統選舉法》,在沿襲《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提出的彈劾程序基礎上,又規定了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1914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民國約法》則規定,對大總統提起的彈劫,要訴訟於大理院。

而作為選舉產生的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則是有規定任期的。象臨時政府之臨時大總統的任期,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由於各省都督府代表有議在先,若袁世凱反正,即公舉為臨時大總統,故此孫中山的第一任臨時大總統的任期就是袁世凱反正擁護共和之時。第二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的任期,是從1912年3月11日公布實施《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算起,限10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制定憲法,在憲法公布後選舉正式大總統。

1913年10月5日由國會通過的《大總統選舉法》規定:大總統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以一次為限。1914年12月29日公布的《修正大總統選舉法》中,對大總統的選舉資格改為在國內居住20年以上,對大總統任期改為10年,而且可以連選連任,並不受連任次數限制。這在制度上,可謂是一種變相的終身制。在總統選舉程序上,改為由兩院議員互選的100名人組成的總統選舉會選舉,由現任大總統推薦3人參選,“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現任大總統投票”,投票改為記名,以得票滿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當選。在袁世凱復辟帝制失敗後,關於民國大總統任期的條款,修正為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而對於國家元首的繼位和補缺,法律上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如《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中華民國約法》都規定,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如1916年總統黎元洪因病不能視事,副總統馮國璋則依法擔任代理大總統。

對於副總統同時缺位的情況,則規定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時,國會議員於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也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這一次在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就出現這種由國務總理攝行大總統的現象:在馮國璋因病去世後,由於因戰爭的關系,無法舉行總統選舉會,國務總理徐世昌則依法攝行大總統職務。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會依法開始了重新選舉總統的程序,由於現在的國會已經不是段祺瑞徐樹錚弄出的那個“安福國會”了,而是進步黨、青年黨和國社黨及其它小黨組成的新國會,朝野上下都對此次總統選舉格外的關注。

作為國社黨的重要成員,黨內不少人其實是看好楊朔銘的,但看好歸看好,法律的規定是必須要遵守的,楊朔銘雖然軍功顯赫,民生經濟亦多有建樹,也不能例外。

“既然瀚之不能參選,我覺得我們倒也不必非要選出另外的人選。”湯化龍說道,“自馮代總統去後,徐總理攝行大總統職務,一直兢兢業業,日本啟釁後,又協助瀚之等海陸軍將全力應付,功勞甚著。其為人平和敦厚,於北洋系內夙有人望,善於調和,對國家政務又十分諳熟。對於國家來說,需要一個這樣的人主持大局,我倒覺得不必改弦更張,不如將徐代總統扶正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