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與人口(第2/6頁)

結果是,圍繞此一問題爆發了一場廣泛激烈的爭論,詳細論述並拓展了前兩個世紀以來累計的對此問題正反兩面的論述。就在馬丹的書面世數月之後,在遠離倫敦的柴郡教區,其牧師亦驚嘆這“仍然是人們談話的焦點,我去過的任何一個集會皆是如此”。

三個主要的因素導致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最根本的是,《聖經》似乎有不少地方支持男人娶多個妻子。那些長老的多妻制在《新約》中並未受到任何明確的譴責,這成為了一個長期的神學難題。宗教改革之後,一如我們在第二章之所見,聖經事例的權威性導致早期的新教徒進行了多配偶婚姻的試驗。17世紀50年代,人們對於此種實踐之興趣再次興起,當時他們似乎正在徹底地重塑社會。在那些主張一夫多妻制是“真正的婚姻形式”、“合法且榮耀”並得到上帝完全認可的人之中,有彌爾頓、共和派下院議員亨利·馬滕,以及霍布斯的“至交”——著名的作家與法官弗朗西斯·奧斯本,他那廣為人誦的著作抨擊一夫一妻制只不過是“狡猾牧師”的發明。在1657年,奧斯本的一個朋友出版了貝爾納迪諾·奧奇諾為多妻制辯護之名著的英譯本,次年,護國公公開慫恿準許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禁止多妻制純粹是一種專斷的人類習慣所致:“在世界上某些地方,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而在其他地方,則沒有這種自由。”甚至反對一夫多妻制的教會人士有時亦對此承認。一位劍橋的教授在1731年寫道,不承認《聖經》容許縱欲放蕩乃是愚蠢的,“其不僅允許多妻制,還外加承認納妾”。

在17世紀晚期與18世紀,《聖經》與教父的文本仍然是所有關於一夫多妻制之討論的一個組成要素。1780年,當馬丹將解經學作為其論述的主要根據時,他是自覺地把自身置於這一思想傳統之中。他相信,自己正在從事一項重要工作,其肇始於最初的新教改革者,旨在除去天主教的諸種堆積物,讓基督教的婚姻返歸上帝最初的設計(他聲稱,《舊約》與《新約》的真實訊息乃是,性行為本身就創造了一種不可撤銷的婚姻,任何一個男人都可以成為很多女人的丈夫,所有其他的禮儀和解釋都只是牧師後來的發明)。在16世紀80年代,這樣細致的聖經學乃是這項工作唯一的展開方式。即便在17世紀80年代,這仍然是最受尊敬的方式。馬丹在18世紀80年代求助於此,也顯示出基要派的《聖經》解讀對於18世紀晚期與19世紀早期的宗教復興具有何等關鍵的意義,以及它如何強有力地啟發了福音派的激進社會改革。盡管在當時,這種路徑仍然懸絕於正統教會文化之主流,更不用說世俗觀點了。

1700年之後,實際上,人們對於一夫多妻制的興趣主要與性自由的一般進展相關聯,這正是導致其重要性的第二個原因。源自《聖經》的論述逐漸被其他的觀點所超越——男人的天性好色、性倫理出自人為、原始基督教被教士所遮蔽、自然法的要求、其他文化的例子、家長對於女人與孩子的所有權。正如福音派人士要求恢復《聖經》的真實涵義,這一思潮也主張晚近的婚俗主要出自人類的創造,但其結論正好相反——婚姻法則應遵循人類的政策,而非《聖經》的傳統。至18世紀中期,這成為了更普遍的觀點。“感謝上帝!”1753年,司法部長達德利·萊德爵士在議院感嘆,我們棄絕了那種認為婚姻是永恒神聖制度的觀念,“我們如今已超越了它,也超越了很多其他的迷信觀念”。早在1710年代,他是個年輕人時,就與朋友們爭辯一夫多妻制與離婚是否正當,並且他認為,不應以上帝的而應以“世界的利益”最終解決這些問題。

一夫多妻制是否有益於國家,這一問題此前即在皇家婚姻的背景下被人提出。在16世紀早期,路德、布塞珥與梅蘭希通都建議,亨利八世迎娶安妮·博林作為第二個妻子完全合法——這顯然也是一些正統天主教神學家的看法。16世紀30年代後期,相似的論述同樣用來為黑塞的菲利普辯解,他的確是個重婚者。同樣的情形又發生於17世紀晚期,當時查理二世發現自己的王後懷不上子嗣。在眾多經過認真思考的解決之道中,就包括離婚與多妻制。約翰·洛克當阿什利勛爵(未來的沙夫茨伯裏伯爵)的秘書時,就多次向其論證何以這兩種做法都可以得到寬容。在1671年,阿什利和其他一些國王的僚友希望得到主要的法學家與教會人士的權威意見,表明這兩種選擇並未違背神法。四年之後,熱切希望國王休掉天主教婊子並生下一個新教繼承者的下院議員邁克爾·馬萊特試圖提出一個議案,以允許有多名妻子,他認為禁止多妻制的做法只不過是天主教迷信的一種殘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