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與自然倫理(第2/5頁)

他的情人克呂維夫人坐在桌子的主位,而海特——他與另一個女人的非婚生子,長得很像他——坐在桌子的末席……我記得一件事情,足以顯示出他是世俗之人,而王後本人又將此事轉述給她的父親。那是在國王最後一次漢諾威之旅的途中,在亞茅斯女士(國王的情人)過來之前,主教跟王後殿下在一起,他對王後說:“夫人,我曾經與您的首相沃波爾在一起,他告訴我,您是一個明智的女性,毫不介意自己的丈夫擁有情人。”

在1700年前很難想象這樣的話會出自一位新教的主教之口。另一名教會人士亦然,查爾斯·德·吉法第耶主教,他之後成為了喬治三世及其家人的密友,他炫耀自己最近的風流韻事,並勸告一個年輕人,在現代的性倫理之中,《聖經》的作用無足輕重:

相信我,我們內心的道德乃是唯一指引我們的道德,那些令人作嘔的教條陋規已被人們棄之敝屣,它們源自陳舊荒謬的原則,只是為那些不能享受優雅情趣的拙劣靈魂所設,我們這些靈魂健全的人則完全能夠感受所有美德之可愛,感受邪惡之可鄙處,而無需接受聖人那荒謬理性的指引……第一要務,投入女人的懷抱。

這種態度的興起也顯示出一種與自然法相對立的觀點之出現,其認為性放縱是正常的,而貞潔的規範只是人為的。這一觀點本身並不新鮮,因為基督教認為欲望乃是人類原罪的一種表現,這也就暗示了上述觀點。差別乃在於這種觀點更強調肉體欲望,而非約束限制。在其最極端的形式中,這一觀點改變了基督教與道德之間的正統關系。激進的自然神論者與自由思想家主張,有組織的宗教並沒有教導美德,相反,其掩蓋了美德。上帝真正的法律是樸實與理性的,並不神秘,根植在自然之中,而非《聖經》裏。正是那些教士與統治者們將繁冗的儀式與迷信強加於人們,使其自身不能領悟道德真理與“自然宗教”。1697年愛丁堡大學學生托馬斯·艾肯黑德在他因瀆神被處決前不久寫道,在花了多年“認真充分地推理與思索”宗教之基礎後,他覺得必須承認,“絕大部分道德(如果不是全部)”都只是人類的發明。事實上,“任何事情在道德上可能是邪惡的,任何事情也可能是良善的,因此任何事情都可能是得體的或不雅的,可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類似觀念同樣在受過教育的英格蘭人中間流行開來。律師會館中的一個年輕人約翰·博斯,後來成為了愛爾蘭的大法官,他當時極力向朋友們主張,基督教只不過是一套可疑的人造教義,而女人的自然功能乃是“滿足男人的欲望”。他可不是孤身奮戰,他的多數男性讀者,例如丹尼爾·笛福,認為一夫一妻制“只是教會的強制,教士的鬼把戲,毫無理性可言”。“如果聽聽我們那些招搖的浪蕩子的言論,”1725年一位哲學家寫道,“我們會發現,在他們的想象之中,自己的邪惡行為披著一些帶有自由與寬容色彩的漂亮衣服,抱怨那些精巧規則的制定者奴役了他們,剝奪了他們的快樂。”

這種解釋某種程度上基於17世紀對於自然狀態與公民社會之基礎的辯論。霍布斯關於世俗主權一個臭名昭著的舉例是,盡管通奸為自然法所禁止,但只有人類的法則能夠確定這意味著什麽。對於罪行的定義在不同的文化之中差異極大,因此,“在一個城市被視為婚姻生活的性行為,在另一個城市則會被判為通奸”。王政復辟時期的法官約翰·沃恩爵士是霍布斯的一位密友,他與塞爾登、馬修·黑爾在這個問題上走得更遠,他們主張在自然中不存在任何道德。“因此,任何男女性行為,或此種行為所產生的任何後代,都不能被視作反自然的”,這都是習俗與傳統使然。類似的結論也見於斯賓諾莎的道德哲學。甚至洛克自己私底下也斷定,一個男人與一個或多個女人同居並生子,根據自然法本質上是一種無罪的行為,只有依照社會的法則與習俗才能被視為“嚴重罪行”。

在17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的王位繼承危機期間,這一觀念的政治意義被查理二世私生子蒙茅斯公爵的一些支持者們所追捧(許多新教徒更希望他而不是天主教徒約克公爵詹姆斯繼承王位,即後來的詹姆斯二世)。輝格黨律師威廉·勞倫斯出版了一部大部頭文集,收錄的文章從自然、理性、歷史、神學等各個角度論證現有的一切婚姻法都只是教會的創造,私生這一概念與神法及自然法相悖,根據相同的原則,未婚之人發生性關系並不算是私通,而是最純潔的“私人婚姻”,選擇這一關系就要求“所有人應當擁有良心的自由”。約翰·德萊頓曾在1681年對這種觀點做出過著名的諷刺,在他的詩歌《押沙龍與阿奇托菲爾》(“Absalom and Achitophel”)之開篇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