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背景(第3/3頁)

縱覽整個中世紀晚期,此類懲罰手段如此頻繁地得到施行,其實正意味著偷情行為的持續存在。不論在中世紀文學還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愛情與買春之舉往往以一種平常的口吻被討論,這表明此種行為並不一定總是被譴責。不少人認為,偷情行為並不是一種嚴重的罪惡,這見於一位12世紀埃克塞特主教的記載,雖然在1287年,此種觀念被認定為異端,但它一直存在。對於那些墮入愛河以及時常鬼混的年輕人來說,這一觀念尤其容易接受。正如一位早期都鐸教會的領袖所抱怨的:“在許多人那裏,這完全不算罪惡,而是一種消遣,一種嬉戲,一種青春之舉——不該被指責,而應被默許;不該受懲罰,而可被取笑。”

同樣,官方對於性戒律的態度也明顯有所保留與權變。直到中世紀中期,未婚同居關系無論在神職人員還是平民中都很平常,並且一直持續到宗教改革。教會本身的婚姻法對於偷情行為的定罪情況更為復雜,此一法律制定於12世紀(在英國一直施行到1753年制定《婚姻法案》時才發生變更)。這一法律對於雙方結婚的全部要求,就在於適婚男女以現在時態的話語來交換誓詞(如果他們用將來時態,那麽,發生一次性行為就能確立他們在法律上的結合)。因此在理論上,合法的性關系只需要雙方本人的同意,無需任何牧師、見證人或儀式。而現實中教會試圖阻止與懲罰所有迅速、不規範以及秘密的婚姻形式,並逐漸獲得了成功:在中世紀晚期,婚姻已形成一套規範,要公開展示,提前準備,由牧師於教區教堂內主持,在當地民眾面前見證。不過說到底,那種觀念永遠沒有完全消失,即必須由男女雙方自己決定是否在上帝面前結為夫婦(第二章會論及此)。最後,公開賣淫得到了容忍,在中世紀晚期逐漸得到批準,作為一種必要的罪惡。鑒於現實中未婚的平民與神職人員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一種論調流行開來:與其引發誘奸、強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為,還不如允許妓院存在。正如一個中世紀流行的比喻所言:“移走了下水道,宮殿裏就會充滿惡臭……抓走了妓女,這個世間就會遍布雞奸。”

盡管如此,時代的主流乃是對於婚外性行為更為嚴苛的控制與懲罰,世俗權威如此,教會權威亦然。縱觀整個中世紀,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基督教規範與民眾觀念之間的分歧持續縮小。雖然民眾可能抱怨性戒律的種種限制,或者受其壓制而憤恨不平,但其影響力無所不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